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受理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受理条件:
1、本人及配偶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大街政务中心一楼东厅卫健委12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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