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 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来源: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17:49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依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巴政发﹝2021﹞8号)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征求公众对此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和诉求,保证该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的广泛性,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内容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

  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乌拉特前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或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2)(3见注解

  第三条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集体土地资源价值。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旗级国土空间总体及相关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旗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第八条  编制方案。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须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依据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为基础(集体土地基准地价未制定的,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增值收益部分,通过委托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0%、商业服务业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2%征收调节金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暂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进行基金计提。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税费调节金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取得的土地收益,由苏木、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第九条  方案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初审,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自然资源局复核,复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条  公示公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公告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费用缴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付。

  第十三条  农转用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的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旗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用地报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联营(入股)方式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备案及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到旗自然资源局备案。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土地收回。依法批准的联营(入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

  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全流程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方案编制、协议签订、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落实、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苏木镇政府审核、旗自然资源局审查后,由旗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经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针对国家尚未出台集体用地联营(入股)相关规定,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进行必要修改,另行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定和实施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能否为本地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劳动就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产生有利效应。是否合乎情理和常规;是否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人文风俗习惯、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是否兼顾了本地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及合理诉求是否会因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引发相关或类似地区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盲目攀比。重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决策条件是否具备,决策方案、配套措施是否周全,决策时机是否成熟,依法应给予的补偿、安置、救济等是否及时充分,是否可能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是否可能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攀比等。对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的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以及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等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具备防范化解能力。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的目的意义

  为了保证收集意见和建议的广泛性,同时使得本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都能够全面了解重大决策事项情况,为决策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主要事项

  对重大决策事项所持的态度;重大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及社会的影响;重大决策事项对社会稳定影响的因素;最关注本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范围、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范围

  可能受此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的群众、基层组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利益相关者。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

  1、评估主体

  单位名称: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白彦花大街紫东建材城南楼1601室

  联 系 人:张瑞平

  电    话:0478-3235945

  2、评估机构

  单位名称:内蒙古子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北路街道成吉思汗东街恒大城市之光5号楼2单元2018室

  联 系 人:羊彩玲

  电    话:0478-3615118      13214010555

  邮    箱nmgzt55@163.com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方式

  期间,群众、基层组织、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或评估机构联系,也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和链接提出对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予以研究。

  https://www.wjx.cn/vm/rhRxLEj.aspx

  

  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期限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

  

  附件1: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问卷调查(个人)。

  

公示发布单位: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公示发布时间: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