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公告
内蒙古新安达公路经营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后附:拟吊销企业(公司)名单第一批)成立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内蒙古新安达公路经营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金腾乐农牧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金腾乐农牧专业合作社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前述相关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