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乌拉特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3-25 17:27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乌拉特前旗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派出所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其辖区内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职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乌拉特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乌拉特前旗西街派出所、东街派出所、城郊派出所、大佘太派出所、乌拉山派出所、先锋派出所、白彦花派出所、黑柳子工业园区派出所、额尔登布拉格派出所、新安派出所、西小召派出所、小佘太派出所、明安派出所、沙德格派出所、苏独仑派出所

  二、实施行政行为的范围

  受委托派出所在在其辖区内的“九小场所”实施以下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及宣传。按照本协议委托的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丰富宣传载体,持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责令改正。对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火灾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委托执法协议书委托的行政处罚案由,由受委托单位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受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组织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组织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次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遵守委托机关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6.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期限

  乌拉特前旗西街派出所、东街派出所、城郊派出所、大佘太派出所先行先试,从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乌拉山派出所、先锋派出所、白彦花派出所、黑柳子工业园区派出所、额尔登布拉格派出所、新安派出所、西小召派出所、小佘太派出所、明安派出所、沙德格派出所、苏独仑派出所,从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六、其他

  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同时送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乌拉特前旗司法局备案。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