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规划局标准化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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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前旗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 序 号 |
编 码 |
权力 名称 |
权力 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乌前旗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地形图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制发阶段责任:制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2 | 待定 |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乌前旗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4、制发阶段责任:制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监督检查阶段:执行和落实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3 | 待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乌前旗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地形图、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制发阶段责任: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4 | 待定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乌拉特前旗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一)选址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三)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制发阶段责任:制发建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严格落实规划选址意见,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5 | 待定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乌拉特前旗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主要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竣工验收地形图是否一致;进行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制发阶段责任:制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乌拉特前旗规划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 | ||||||||
| 序号 | 编码 | 权力 名称 |
权力 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建设工程验线 | 行政确认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执法和相关单位参加,并对申请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对施工现场规划公示牌进行检查。 3、确认阶段责任:经核验,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的出具验线确认单。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
| 2 | 待定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 行政确认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乌拉特前旗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执法和相关单位参加,并对申请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对施工现场规划公示牌进行检查。 3、确认阶段责任:经核验,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的出具验线确认单。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3 | 待定 |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乌拉特前旗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执法和相关单位参加,并对申请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对施工现场规划公示牌进行检查。 3、确认阶段责任:经核验,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的出具验线确认单。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