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标准化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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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 |||||||||
| 填报单位: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填表人:刘金莲 审核人:王钢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1 | 待定 | 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备案 | 其他 | 1.【部委规章】《基层阿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注销的材料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变更、注销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具备继续执业的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确定通过年度检查。 4.送达责任:对决定事项及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决定事项和年度检查结果向省厅报告和备案,并依法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 |||||||||
| 填报单位: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填表人:刘金莲 审核人:王钢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1 | 待定 | 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本)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1.受理责任:接受经济困难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辩护通知。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对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以及公、检、法机关辩护通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2)对公民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4.执行责任: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三级五同 |
| 填报单位: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填表人:刘金莲 审核人:王钢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1 | 待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 | 待定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3 | 待定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4 | 待定 |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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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5 | 待定 |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6 | 待定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7 | 待定 |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8 | 待定 |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9 | 待定 | 对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0 | 待定 |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1 | 待定 |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2 | 待定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3 | 待定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4 | 待定 |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5 | 待定 |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6 | 待定 |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7 | 待定 |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8 | 待定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19 | 待定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0 | 待定 |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1 | 待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2 | 待定 |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3 | 待定 |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4 | 待定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5 | 待定 |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6 | 待定 |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7 | 待定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8 | 待定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29 | 待定 |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30 | 待定 | 对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31 | 待定 |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章 纪 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
| 填报单位: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填表人:刘金莲 审核人:王钢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1 | 待定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市及区(市县)律师管理机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开展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司法行政系统或者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尉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3、移送责任: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律师法》规定,对律师监督管理不力,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三级五同 |
| 2 | 待定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阶段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向被检查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要求被检查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活动中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执业不规范的; 2、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未通过的,让其通过的; 3、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不予监督、指导的; 4、法律援助机构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未加以监督、指导 5、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三级五同 |
| 3 | 待定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 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查实的公证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单位。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 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 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 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 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 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 三级五同 |
| 4 | 待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检 2.处置责任:对当事人的投诉,责令所在地旗、县、区级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属实应予以处罚的,根据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及罚款建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3.移送责任: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监督考察的的,责令所在地旗、县、区级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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