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乌拉特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标准化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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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确认事项清单(样式) | ||||||||
| 填报单位(盖章):民族事务委员会 | ||||||||
| 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01.01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2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乌拉特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受理→审查 →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4.送达责任: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
| 乌拉特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样式) | ||||||||
| 填报单位(盖章): 民族事务委员会 | ||||||||
| 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对社会市面用文 未规范使用 蒙汉两种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乌拉特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 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对社会市面用文未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执法人员的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乌拉特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样式) | ||||||||
| 填报单位(盖章): 民族事务委员会 | ||||||||
| 序号 |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待定 | 蒙古语言文字 监督管理 |
行政监 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
乌拉特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1.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结果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责令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社会市面用问是否标准,向上级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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