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水旱灾害分级应对责任,落实“统一指挥、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保证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职能作用,实现防汛抗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旗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等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最大限度防范化解水旱灾害安全风险,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旗委、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旗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是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旗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职能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按照旗委、政府要求,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总 指 挥: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分管水利、农牧政府副旗长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旗人武部部长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拉特分中心主任
旗水利局局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拉特分中心、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科局、民政局、林草局、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委、卫健委、文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供电分局、气象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商务贸易中心、融媒体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石油公司、前旗火车站。
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乌拉特前旗防汛办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积极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防汛抗旱应急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防总、内蒙防指、巴防指决策部署及旗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全旗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旗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制定全旗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负责全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全旗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旗级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的调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的时间;负责汛情、旱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承担全旗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承担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按照自治区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措施。
第五条 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办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挥全旗防凌防汛和抗旱工作;负责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备案防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全旗水旱灾害发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对接自治区及市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防汛、抗旱)工作,提出分配计划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黄河防汛抗洪抢险及应急抗旱供水工作;负责全旗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旗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旗防汛办应急能力建设工作,提出应急管理建设规划,提高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指导水情测报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照自治区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措施。
第六条 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确定的工作分工,履行如下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旗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旗外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拉特分中心:组织指导全旗境内乌拉特分中心管辖的国管干、分干渠(沟)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乌拉特分中心管辖的国管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监督指导国管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指导全旗境内乌拉特分中心管辖的国管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旗境内乌拉特分中心管辖的国管水利工程防汛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协调黄河凌汛期全旗境内乌拉特分中心管辖的国管干、分干渠的分洪工作和分洪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境内乌拉特分中心管辖的国管干、分干渠汛情(凌情)等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旗境内乌拉特分中心管辖的国管干、分干渠防汛抗旱其他安全问题。
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武装部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任务,负责向巴彦淖尔市军分区通报我旗有关防汛情况,申请上级单位对我旗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支援;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防汛办职责,负责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旗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水利局:负责协调指导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和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重要防洪工程预案,组织制定水库、蓄滞洪区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御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旗水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配合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我旗境内黄河、山洪沟和水库的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预报,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预报信息;开展洪水调查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旗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汛期、凌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防凌)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防洪工程、抗旱工程、防汛(防凌)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交通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救助范围,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处置等事务。
农科局:负责指导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调度农牧业灾情,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生产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林草局:负责林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旗自然保护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住建局:负责指导全旗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做好城镇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镇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实施制造业节水改造;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水库应急加固所需基建物资与资金筹集,负责做好灾区救灾物资调度、分配、供应储备工作及本系统的防洪工作。
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文广局:督导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审计局:负责全旗防汛抗旱资金的审计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全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旗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
供电公司:负责保证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救灾所需电力供应。
交警大队: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调拨、道路交通防洪安全和交通疏导工作,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期间交通协作机制,为应急处置期间开辟绿色交通通道。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进行防汛前置备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进行防汛前置备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负责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
商务贸易中心: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分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全旗防汛抗旱工作新闻报道及重大灾情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向上级新闻媒体提供稿件,安排播发防汛抗旱公益广告;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为所有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石油公司:负责全旗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石油供应工作。
前旗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基础设施及火车站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
旗直和驻旗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协同做好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其他非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防汛抗旱指挥部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紧急会议、会商会议及其他会议。
(一)全体会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每年汛前组织召开,主要任务是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全年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防汛办主任、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苏木镇、农牧渔场负责人出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本地区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灾情等,商讨启动应急响应的必要性,研究部署应急响应行动具体工作。会议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防汛办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副总指挥、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涉及相关苏木镇、农牧渔场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三)紧急会议。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判突发灾害性天气过程,部署临近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山洪、中小河流洪水、城乡积涝、地质等灾害防范应对措施及抗洪抢险救灾等工作。会议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防汛办主任、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涉及相关苏木镇、农牧渔场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会,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四)会商会议。根据天气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听取水情、雨情、旱情及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灾情险情报告和防御救援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洪涝、凌汛、干旱灾害发展态势,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会商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五)其他会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求适时召开的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会议。参会范围根据会议需要确定。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项会议形成的指挥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苏木镇、农牧渔场贯彻落实。
第八条 检查指导制度
按类别可分为综合督查、重点巡查、专项检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抢险救援、抗旱救灾指导等检查指导工作,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并及时对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综合督查。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各苏木镇、农牧渔场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体系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防汛物资储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进行巡视督导。综合督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每年至少一次,在凌、汛期前完成。
(二)重点巡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有防汛抗旱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对照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权责,在关键时间段内对所辖市域、主管行业范围内的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工程设施、险工险段、应急准备等工作进行巡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有防汛抗旱职能的部门(单位)每年抽查巡查各苏木镇、农牧渔场区或行业内重点部位应不少于10%。
(三)专项检查。包括防汛专项检查、抗旱专项检查和防凌专项检查。防汛专项检查在汛期开展,当气象、水文部门发布高级别预警信息或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成立检查组,对降雨较大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预报预警、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山洪地质灾害、中小河流洪水、小型水库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准备,科普宣传及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抗旱专项检查以指导救灾工作为主,旱情发生或乌拉特前旗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受旱和应急响应情况成立工作组,前往受灾重点地区查看旱灾灾情,检查指导灾情统计核查和报送、协同联动其他部门落实各项应对措施等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当地妥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范因灾致贫返贫,全力做好抗灾减灾工作。防凌专项检查在黄河乌拉特前旗段进入开(封)河期前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检查组对防凌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凌责任制落实、预案修订完善、物资物料储备、抢险队伍建设等方面,发现问题后立即督促当地限期整改,确保黄河乌拉特前旗段顺利开(封)河。专项检查根据灾情、险情适时进行。
第九条 会商制度
防汛抗旱会商是为了提高水旱灾害预报预警精度,研判灾害 风险等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优势,针对突发洪涝干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及时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和建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会商分为综合性会商、专题会商和紧急会商,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参加,一般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或委托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
(一)会商形式
1.综合性会商。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在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会议前组织召开一次,重点会商研判全年度辖区内暴雨、洪涝、干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事项、重大险情灾情处置事项、需跨旗县协调的防汛抗旱相关事项。
2.专题会商。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每年黄河开河前、汛期开始前、汛期结束前、黄河封河前组织应急、水利、住建、农牧、自然资源、水文及气象等相关部门召开定期会商,专题分析研判汛情、旱情。
3.紧急会商。在收到洪涝干旱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灾害发生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水利、住建、农牧、自然资源、水文及气象等部门以及险情灾情发生地的苏木镇、农牧渔场进行紧急会商。主要任务是分析短期重大天气过程、异常气候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风险影响,研判灾害发展态势,作出灾害影响预估或评估,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及救灾应对处置等事项。
(二)会商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关于防汛抗旱减灾工作部署的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根据气象预报分析研判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发展态势,提出预警发布或应急响应启动意见,拟定应对措施;
3.研究提出工作组、专家组派出意见;
4.研究提出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队伍调配、调动部队、武警力量参与救灾建议。
5.其它需要会商研究的事项。
(三)会商程序
旗防汛办在接到气象、水利部门或上级部门告知强降水天气预报、警报或旱情、大洪水预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领导。同时立即组织召开防汛办内部会商会,根据汛情旱情趋势、易发地域和灾情发生特点初步分析面临的防汛抗旱形势尽快提请指挥部领导召开指挥部成员防汛抗旱会商会,做到及时会商超前决策精心部署、科学防御。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配合防汛办迅速收集、整编好防汛抗旱指 挥决策所需的信息材料供防汛抗旱紧急会商时之用。防汛抗旱紧 急会商要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以确保堤防安 全度汛、山洪灾害的防洪安全以及低洼易涝地带群众的安全转移 以及对干旱灾害发生地区提出针对性的防御措施为防汛工作的重点,全面部署防御工作。
旗防汛办要负责对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出现灾害 性天气过程后,要密切监视天气、汛情、旱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抗旱抗洪抢险动态,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指挥部领导汇报。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的发展趋势,必要时要提请指挥部领导召开指挥部成员防汛抗旱会商会,以做到科学调度、迅速调配抢险物资和队伍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尽可能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成果运用
会商会议需要安排专人做好会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的决定,及时通知下达调度运用指令和部署防汛抗旱减灾行动,同时报告市防汛办、旗委政府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十条 监测预警制度
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坚持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各监测预报单位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对获取的本行业监测预报信息要强化分析研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降水、洪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预警响应措施建议。
水利水文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山洪口、淤地坝、防洪工程
等场所险情灾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气象部门负责雨情、水情、 旱情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土壤墒情的监测预报预 警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自然因素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将各行业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水旱灾害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统筹安排部署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当水旱灾害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发布水旱灾害黄色和蓝色预警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督导苏木镇、农牧渔场在预警区域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动态信息、及时宣传减轻危害的常识等防控措施。发布水旱灾害红色、橙色预警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督导苏木镇、农牧渔场在黄色和蓝色预警防控措施基础上,做好预警地区转移疏散人员、预置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灾害事故危害的场所等措施。必要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预警苏木镇、农牧渔场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分级响应制度
乌拉特前旗启动二级以上响应,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事发地苏木镇、农牧渔场要启动不低于乌拉特前旗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进行先期处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救援力量前置。涉及跨旗县区的或超出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乌拉特前旗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苏木镇、农牧渔场负责组织应对,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苏木镇、农牧渔场要启动不低于乌拉特前旗级别的应急响应,苏木镇、农牧渔场负责进行先期处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救援力量前置。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旗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乌拉特前旗启动四级响应,由事发地苏木镇、农牧渔场负责组织应对,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苏木镇、农牧渔场要启动不低于乌拉特前旗级别的应急响应,苏木镇、农牧渔场负责进行处置。苏木镇、农牧渔场根据灾害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提供支援和组织应对。
第十二条 值班值守制度
汛期,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要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非汛期,遭遇灾害性天气、突发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等,根据情况安排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时,必须实行抗旱值班,直至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应急值班的开始和解除时间,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
汛期值班时间为入汛到汛期结束(常规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根据具体入汛和汛期结束时间确定),凌汛期值班时间为黄河开河关键期,非汛期值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确定。
旗防汛抗旱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值班相结 合的值班制度。旗防汛抗旱值班带班领导由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值班工作人员一般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担任,值班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防汛抗旱紧急期要安排人员值班,或派联络员进驻指挥机构执行联合值守。
旗防汛值班要实时调度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情况,掌握全旗防洪、排涝、抗旱工程运行、抢险行动等情况;加强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苏木镇、农牧渔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沟通协调,确保各类防汛抗旱信息传递畅通,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做好续报工作;编辑防汛抗旱简报、动态等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
防汛期间,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要于每月7日前和每年汛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防凌期间,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要于每月25日前和每年凌汛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常规信息报送坚持“即有即报、依令报送”原则。
苏木镇、农牧渔场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搜集和掌握汛情、凌情、旱情和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第一时间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旗委、政府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紧急情况下,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险情、灾情报送遵循“一事一报,随有随报”原则,遇有突发险情、灾情时,苏木镇、农牧渔场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遇有突发重大险情、重大灾情时,尤其是发生主要江河堤防决口、水库溃坝、人员被困和伤亡、城镇受淹、重要设施毁坏、城乡居民供水危机、重大次生衍生灾害等时,所在地苏木镇、农牧渔场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事件发生15分钟内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事件发生30分钟内报送准确简要书面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准确简要书面报告。
洪涝干旱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 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突发险情、 灾情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 报告暂行规定》《内蒙古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执行。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核实事故、了解事件、跟踪事态等任务,各成员单位和苏木镇、农牧渔场要迅速调度、及时反馈,一般突发险情灾情要在1小时内简要反馈,突发重大险情、重大灾情要在2小时内简要反馈,原则上反馈时限不得超过当日24时。
应急响应期间,综合(汛凌、旱)情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行动情况、重要信息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旗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气象局负责发布雨情,各行业防汛抗旱相关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核发布,同时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涉及综合水旱灾情的,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相关单位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物资储备制度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以乌拉特前旗和苏木镇、农牧渔场储备相结合、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为原则,储备物资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乌拉特前旗本级负有防汛抗旱职能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科学合理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以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合理确定规模,提高物资保障能力,满足抢早抢小抢险救援需求。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根据我旗实际需求,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社会号料(代储)等多种方式储备防汛抗旱物资,使物资储备总量达到抢险救灾要求,及时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苏木镇、农牧渔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防汛抗旱工作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指导本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乌拉特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