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2024年10月28日拟审批项目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8 16:16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20241028日拟审批项目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0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028日-20241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78-2652111、2652152

   真:0478-2652111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

   编:0144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糠醛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

  建设单位:巴彦淖尔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蒙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期建设,一期建设糠醛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原料中转库、成品库、渣库及配套附属设施和环保设施,年产20000吨糠醛(产能一期全部建成);二期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原料中转库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1、废气

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扬尘,为减小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需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小施工扬尘的影响,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合理布置厂区平面及工艺,减少施工土方量,从而减少扬尘量;

2)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防止浮尘产生,有风日加大洒水量及洒水次数;

3)避免露天堆放;所有来往施工场地的多尘物料应用帆布覆盖;

2、废水

本项目施工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及施工可能产出的泥浆水经沉砂池处理后回用。

3、噪声

施工期的噪声主要为有机械设备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车辆运行噪声。施工期间采取以下措施减少施工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除此之外,高噪声施工时间尽量安排在昼间,减少夜间施工量;

2)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避免局部声级过高;

4、固体废

施工期施工场地内应设临时收集施工垃圾的垃圾站将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统一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其产生的施工废物及时收集、清运,避免产生污染

运营期:

1、废气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各项排放标准。块状玉米芯原料暂存于原料堆场,堆场四周有8m高抑尘挡风板,料垛高6m;二期工程建成后,部分玉米芯进厂后暂存于封闭的原料中转库中;筛分粉碎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送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配酸废气G2装料废气G3、水解废气G4、排渣废气G5、各种不凝气G6G7G9G10轻组分废气(G8)、废水罐废气G11糠醛渣库废气G12罐区废气(G13通过各个工段集气罩收集后引风机引至一座碱洗塔喷淋洗涤+丝网除沫器预处理后,送至生物质锅炉燃烧处理,生物质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脱硫塔(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经1个45m排气筒(2#)排放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职工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环保编码登记。运输及作业车辆尾气达标排放。 

2、废水

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碱喷淋废气处理系统废水蒸发处理后作为二次蒸汽进入水解锅使用,不外排;软化水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锅炉房冲渣,部分进入废水罐经蒸发后作为二次蒸汽回用于水解釜,部分同冷却循环系统排污水、地面冲洗水、锅炉排污水及生活污水、食堂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及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一同送至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妥善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

认真落实《报告书》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处置各类固废。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S8),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上门更换回收处理,不在厂区暂存;机修产生的废机油(S9),暂存于危废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及废包装(化验室产生的沾染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的包装物)等废物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S10;锅炉产生的炉渣及烟气除尘灰S11脱硫石膏S12),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外售综合利用;制氮废分子筛S13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S14),在厂区内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废油脂S15经密闭容器收集,委托具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的单位负责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废收集、贮存、转移等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固废回收或综合利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