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认定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二、申请低保家庭成员需要符合哪些户籍条件?
(一)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持有巴彦淖尔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需一致,且长期居住在巴彦淖尔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
(二)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人户分离人员。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即家庭拥有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提出申请;
2.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可在当地共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经常居住地生产生活、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家庭,且在户籍地不享受各项惠农补贴待遇的,提供居住证、居住地的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不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可以由户籍在巴彦淖尔市且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户分离低保对象的监管工作,并严格贯彻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制度;
3.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房的困难对象,符合条件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4.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户口的低保家庭,按原享受低保属性(城市或农牧区)享受;如长期居住在城区且在农牧区无土地、林地、草牧场等且未享受各项惠农等补贴的,户籍性质改为居民户的农牧区家庭或低保对象,可申请城市低保;
5.旗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符合那些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旗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供那些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
(四)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或当地医疗部门颁发的慢性病手册;
(五)旗民政部门需要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病种均按卫健委、医疗保障两部门公布的病种更新确认。
五、存在有哪些情况的家庭不予认定低保?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身体健康(有扣减项或者因意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除外);
2.未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拒绝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3.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合户的或在本市以外的地区长期居住且不能提供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相关收入、财产、居住等有效证明材料的;
4.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5.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孤儿供养等条件的,应分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供养等专项救助,不得同时享受低保救助;
6.旗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救助的情形。
六、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提出书面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民政办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和收入测算,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审核;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办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审核,并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