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有哪些?
具有乌拉特前旗户籍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未满60周岁但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的成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和视力残疾人。
三、符合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患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首页等证明材料;
4.旗县区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怎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提出书面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民政办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审核;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办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审核,并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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