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来源: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23 10:58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旗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生产企业名称:乌拉特前旗欣达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2024年2月2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检验报告,编号为:SBJ24410000462330936,后又于2024年3月1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检验报告,编号为:SBJ24410000462330944。2024年3月4日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核实,2024年2月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对辉县市鼎盛生活超市经营的由乌拉特前旗欣达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的“兑帮瓜子”葵花籽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批次为2023年12月15日的“兑帮瓜子”葵花籽,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2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对河南省归德时代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由乌拉特前旗欣达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的“兑帮瓜子”葵花籽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批次为2024年1月13日的“兑帮瓜子”葵花籽,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两次收到的案件线索是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性质,且两报告接收时间相差一天,决定将两案件合为同一案件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葵花籽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乌前市监处罚〔2024〕19号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伍元(65.00元);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共计罚没款贰万零陆拾伍(20065.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