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乌拉特前旗民办学校2022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08:56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各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全旗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民办学校

  二、年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旗教育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旗民办学校年检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短板开展年检,做到民办学校存在什么问题,年检就检查什么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三)坚持突出重点。将检查重点放在加强党的建设、保障办学条件、严格资产财务管理、规范招生等方面,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年检主要内容

  (一)党的建设方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的发挥情况;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情况。

  (二)办学条件方面。举办者投入,教师队伍持证及配备情况;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办学地址符合要求情况。

  (三)依法治校方面。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学校章程、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其他组织构成及履职情况。

  (四)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学校收费及资产财务管理方面;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资产财务管理与经费收支等情况。

  (五)办学行为方面。规范招生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

  (六)师生权益方面。教师、学生权益保障情况。

  (七)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

  3月18日前,民办学校要对照《民办学校年检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1)、整理佐证资料,逐条自评,据实赋分,形成年度报告并上报教育局。

  (二)教育局核查

  旗教育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年检工作,必要时依法对民办学校开展财务专项审计调查,进行核查并赋分。

  五、年检提交材料

  (一)学校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二)财务审计报告;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收费文件》复印件及每学期收费公示材料;

  (五)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必须提供,有缺项将酌情扣分。

  六、年检结论及运用

  (一)结果确认

  根据赋分情况,拟定年检等次并采用合适方式予以公示。年检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75分以上,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落实整改

  教育局要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年检的重要内容。

  (三)结果运用

  1.年检等次“合格”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2.年检等次“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后合格可以继续招生,复查仍未合格的民办学校,在下一年度将限制其招生。在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或未进行整改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度年检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年检等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下一年将停止招生,连续两年年检等次“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学校,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4.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要及时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乌拉特前旗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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