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准和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委内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权限内核准和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事中事后监管的范围
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面
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是否符合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相关规范要求。
三、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已经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盟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管分离、强化监管的要求,厘清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果。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和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现场核查计划,按照不低于部门备案总数的20%开展现场核查。
五、行政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的核准项目采取警告;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备案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撤回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备案信息,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的项目采取警告;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特别要对涉及民生的房地产领域等项目立项工作加强梳理核查,确保群众利益。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联合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综合执法、委托执法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