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管理和建设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28 09:39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先锋镇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科学有序建设,促进园区内重点产业项目集中集聚集约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针对当前入园项目不断增多,征地压力和企业用地矛盾日益凸现,以及供地用地不规范、规划执行不严格、项目建设滞后于基础设施等实际情况,根据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审计署的有关要求,现将加强园区管理和建设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入驻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的企业或项目,必须在乌拉特前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行单独核算,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凡入驻园区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台任何优惠政策;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其投资强度、工程实施进度等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现已引进的企业,除旗政府与其签订过具体协议,且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企业必须足额交纳土地征收费用及土地出让金。

  三、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总体要求,今后园区为企业供地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强度和平面布局图认真核定所需土地面积后给予供地,严格执行《关于鼓励沿黄河沿交通干线包钢-包头特钢-乌拉特前旗黑柳子工业集中区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中“集中区内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准入标准建设,符合集中区产业定位项目投资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30%。单体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新材料、新能源产业不低于500万元/亩”的有关规定,避免超需求供地和“大面积圈地、小规模建设”等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园区土地资源的利用水平。

  四、凡入驻园区的项目和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要严格按照《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规划控制红线建设。对当前未明确的规划控制红线,由旗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出具意见后执行,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管理。

  五、园区办、先锋镇及相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形成推进园区发展建设的工作合力。园区办要认真做好现场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督促取得用地企业尽快落实征地等前期费用;先锋镇负责园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及各类社会矛盾的协调处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园区内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园区规划建设科做好规划编制,并联合建设、执法等部门加强园区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及在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保证规划执行到位;建设、安监部门要抓好园区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园区的绿化美化,制定符合园区实际的绿化方案,并提前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经济、发改、招商等部门在招商引资和洽谈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园区明确的政策规定签订投资协议,不得随意突破政策规定和擅自变更规划;国土、水务、供电、环保、安监、工商、税务、质监、消防等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园区及入驻项目提供土地报批、供水、供电等协调服务,加强对投产企业的运行监管,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