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乌拉特前旗劳动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01-29 17:08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乌政办发〔2015〕2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劳动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拉特前旗劳动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全旗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山东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及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劳动密集型企业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结合我旗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中旬到2015年底,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对全旗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根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必须明确落实,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治理同时容纳30人以上的八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1.羊绒及其它纺织品加工企业;

  2.农牧区秸秆、饲料加工场所(较大规模的季节性秸秆、饲料加工场所统计时应予以注明);

  3.牛羊肉及其它畜类产品加工企业;

  4.木材及其制品加工企业;

  5.粮食加工企业;

  6.大型仓储、物流快递企业;

  7.药品生产及酒类加工企业;

  8.其它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同一时间容纳10人以上的小作坊及同一时间、同一防火分区内同时容纳10人以上的电力能源、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储存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的,必须拆除或查封;

  2.建筑消防设施瘫痪、未建立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机制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责令立即整改;

  3.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必须对氨设备和管道进行一次承压强度、密封性测试及防爆电气安全检查,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

  4.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必须限期整改;

  5.所有企业的厂房、库房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电气安全检测;

  6.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必须予以处罚;

  7.凡是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问题的,必须立即清理;

  8.不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必须限期整改。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一)全面摸排建档。要形成“条块结合、纵横交织”的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网络。“块”上的排查主体责任单位是各苏木镇、农牧场,“条”上的排查主体责任单位是各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属于一般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苏木镇、农牧场、嘎查(村)居委会等基层消防网格化组织应对管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基层,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工商所等基层力量混合编组,逐个地区、逐个企业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等边远地区,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底数,坚决避免失控漏管。对排查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逐一登记造册,详细记录企业的数量、规模、性质、隐患、问题及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明确整改责任,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通过这次排查要彻底查清企业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查清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告消防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苏木镇、农牧场、各相关部门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各苏木镇、农牧场作为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一是牵头制订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建立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领导成员职责分工,确定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二是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议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广泛动员力量,精心组织推进,层层落实责任,逐个行业、逐个区域、逐个企业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规划、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经信、商务等部门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明确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对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牵头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氨制冷企业中涉氨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对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

  三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劳动密集型企业既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对象,也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各部门要积极发动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参与治理工作,开展自查自纠,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主动消除隐患。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力争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增强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严格整治标准。对劳动密集型场所的专项治理要做到查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三个一批”,即:在2015年1月底前,要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迅速形成集中整治的强大声势。在整治中,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执法措施,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四)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及区域,要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企业违法建设、违规生产集中连片区域,要制定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要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经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作为项目审批、信用评定、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六)发挥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单位公告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营造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一查到底,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从即日起到2015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

  各苏木镇、农牧场要成立组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召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人,召开动员部署会,签订隐患自查整改责任状和承诺书,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到定点、定人、定时、定责,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二)集中培训阶段(2015年1月10日前)

  各苏木镇、农牧场、旗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围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要求、作为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防范火灾事故的主要方法等内容,对本行业、本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其中发改、经信、民政、司法、住建、农牧业、林业、商务、卫生、国资、工商、质监、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一般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苏木镇、农牧场、嘎查(村)居委会等消防网格化组织负责片区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也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划片排查阶段(2015年2月10日前)

  一是企业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查排查。要切实增强各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企业组织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逐层级、逐环节、逐岗位进行自查,认真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找出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在此基础上,重点检查工艺、装置、储存罐区等重要设施设备及其自动报警、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状况以及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落实情况,逐道工艺、逐条管线、逐台设备、逐个阀门、逐个预警预报节点进行全面细致摸排,排查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坚持做到行动有方案、检查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措施、落实有结果,确保整治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是集中排查。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作用,组织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片区负责人、巡防保安队员等,要对辖区劳动密集型场所及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企业基础台帐,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企,不留死角,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消防部门在排查中发现的未经消防行政审批且未依法取得规划或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应登记造册,每半月一次抄告规划、住建部门,同时书面报告旗政府;排查发现已取得规划或施工许可但未经消防行政审批的,应登记造册,并依法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对已排查摸底、登记造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明确责任人员,逐一开展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违法建筑除应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施处罚外,还应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和整改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督促整改。各苏木镇与行业部门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农牧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公安消防等监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活动,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不打招呼的随机抽查,既查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也查各苏木镇、农牧场和相关部门的治理工作是否到位。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发生在专项治理期间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各苏木镇、农牧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予以严肃查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从重追究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苏木镇、农牧场、各有关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火灾防控工作常态化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专项治理活动结合起来,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