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通知
乌政办字〔2020〕6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明节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渔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目前正值春季火灾高发期,由于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天气较多,特别是春耕时节,清明节临近,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极易引发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将清明节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排查。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强春防期间野外烧荒的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巡查管控,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强化防火巡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全旗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要立即组织专人,利用广播、宣传栏、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有效形式,驻村入户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防火常识,向农户说明野外烧荒特别是大风天气野外烧荒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春防期间,特别是大风天气,各苏木镇、农牧渔场和有关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说服教育,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如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依法查办并严肃追究有关苏木镇、农牧渔场和职能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行为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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