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遴选与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遴选与公示制度,加强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能,维护专项资金使用效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拉特前旗商务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统筹开展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遴选与公示工作,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具有明确的目标和预期效益、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优先支持创新性和示范性项目。
第三条 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征集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要求和条件;乌拉特前旗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结合实际,对支持方向明确的项目进行遴选,确定拟入选项目名单。
第四条 乌拉特前旗商务局组织建立项目库,并在旗人民政府官网开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栏。
第五条 凡拟用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需按季度向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六条 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核实收集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信息,审查核实无误后通过政府专栏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重点内容为项目方案、项目目标、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 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栏设置举报窗口,明确举报渠道。
第九条 已经公示的内容不得进行修改,如需修改的需向县域商业领导小组请示备案。
第十条 公示项目信息时应注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需征得企业同意后再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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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