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四期
乌政办字〔2019〕69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乌拉特前旗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旗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指导,推动我旗精神卫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工作部署安排,结合我旗实际,现成立乌拉特前旗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闫 敏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张 杰 旗卫健委主任
李 鹏 旗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 李 莉 旗人社局副局长
付 茹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盼军 旗司法局副局长
苏宝山 旗财政局副局长
陈胜军 旗发改委副主任
前德门 旗民政局副局长
霍胜利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
王 慧 旗教育局副局长
冯建新 旗信访局局长
赵红霞 旗残联副会长
张永昌 旗疾控中心主任
各苏木镇长、农牧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卫健委,张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高俊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制度机制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全新课题,需要实在管用的制度作保障。经过积极探索实践,借鉴先进经验,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工作制度:
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卫健委、旗委政法委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明确下步任务。
二是信息报告制度。基层(苏木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中心每月定期向旗社会心理服务中心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人员信息,旗社会心理服务中心每月定期向市社会心理服务中心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人员信息,遇到突发案(事)件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确保信息畅通。
三是分析研判制度。旗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对收集上报的信息,每季度召集专业人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进行一次分析研判,遇到紧急情况随时召集,主要是排査筛选重点人员并归类建档,做好针对性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对疑似重点人员上报市社会心理服务中心会商解决。
四是紧急干预制度。分类制订完善应急心理干预预案,对可能引发案(事)件的重点人员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干预预案,采取得力措施,防范重大案(事)件发生。
五是通报讲评制度。旗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讲评,排出名次,建立台帐,督导落实,并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六是考核奖惩制度。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重大极端案(事)件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乌政办字〔2019〕66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乌拉特前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乌拉特前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方案
中国人寿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是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表现,也是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人寿特点农村保险业务发展道路的有益尝试。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要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这一明确指示,中国保监会要求“支持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三农’保险发展”。中国人寿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对于提升中国人寿服务和谐新农村的能力,探索农村保险发展机制和模式,以及建设我旗新农村基本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小额保险主要是为了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服务,具有保费低、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理赔简单等特点。为顺利完成我旗农村小额保险各项业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1.目的
履行国有控股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支持全旗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通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各项业务工作,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牧民生产生活、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特别要加强农村牧区保险服务,不断提高农牧民对保险功能的认识,通过扩大农村小额保险承保面解决我旗农村牧区保障供给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2.原则
农村小额保险的销售工作坚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苏木镇、农牧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多环节的创新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组织领导
因人事调整和工作变动,现将调整后的乌拉特前旗农村小额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菅永清 政府副旗长
成 员:李跃飞 人社局局长
张 杰 卫健委主任
刘嘉耘 文广局局长
秦来福 乌拉山镇党委书记
杨拥军 新安镇党委书记
张海青 西小召镇党委书记
任金明 先锋镇镇长
吉仁浩雅尔 白彦花镇镇长
王红兵 苏独仑镇镇长
贾崇屹 大佘太镇镇长
苏 畅 明安镇镇长
陶海军 小佘太镇镇长
乌云宝力格 额尔登布拉格苏木苏木达
刘 勇 沙德格苏木苏木达
石俊荣 西山咀农场党委书记
李培军 苏独仑农场场长
范义重 中滩农场场长
白 炯 新安农场党委书记
段 慧 大佘太牧场党委书记
赵岳新 中国人寿乌前旗支公司经理
李彩云 中国人寿乌前旗支公司副经理
窦慧青 大佘太农村营销服务部经理
刘巧娥 长胜农村营销服务部经理
常美桃 白彦花农村营销服务部经理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村小额保险工作精神;研究解决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出评估,督导和检查全旗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小额保险的销售、服务网络,总结、交流各苏木镇、农牧场的经验。
三、产品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B型)
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农村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四、农村小额保险风险控制要求
1.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累计死亡伤残保险金额最高为6.0万元。
2.定期寿险的单件最高保额不超过6.0万元,累计寿险保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并与其他险种累计寿险净风险保额。
3.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的最高保额为6.0万元。
4.同一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的最高保额为5.0万元。
五、销售范围
销售范围为乌拉特前旗各苏木镇、农牧场。
六、投保年龄 16-75周岁
七、组织实施
1.各苏木镇、农牧场要加强对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制定计划,明确步骤,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2.各苏木镇、农牧场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上级下发的《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制定符合当地的《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为推动工作奠定基础。
3.各苏木镇、农牧场要积极配合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及推动方式的宣传培训。小额保险系列产品的培训对象为小额保险代理人(指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村卫生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营销主管、讲师、组训及团险销售人员、中介客户经理等。对小额保险代理人应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产品、售后服务和索赔处理等。
八、总体要求
1.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小额保险销售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务求高效。到2019年12月30日,全旗小额保险覆盖率力争达到60%。
2.做好宣传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积极广泛地宣传农村小额保险销售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通过面向社会的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农村小额保险销售的舆论氛围。
3.及时反馈信息。各苏木镇、农牧场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九、其它
本方案由乌拉特前旗农村小额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乌政办发〔2019〕83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旗各单位:
根据旗领导分工调整,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我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经旗政府同意,调整我旗公平竞争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春荣 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苗文忠 工信局局长、商务局局长
高志荣 财政局副局长
刘世海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武建忠 发改委副主任科员
成 员:王 慧 教育局副局长
王文志 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李引亮 民政局副局长
乔玺忠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 强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志勇 住建局副局长
张文光 交通局副局长
王四清 水务局副局长
高 峰 卫健委副主任
张永飞 文广局副局长
菅海云 税务局副局长
张 鑫 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工作人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法制办、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共同组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责
(一)在旗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全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及时衔接国家和区、市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研究制定我旗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三)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政策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各地、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五)加强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
(六)完成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旗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乌政办发〔2019〕84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和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协同育人,共同负责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2.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劳动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3.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方式,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4.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三)制定设置标准
旗教育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巴彦淖尔市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暂行)》执行。
(四)遵循基本要求
1.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其他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三、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依规处理。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乡镇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教育部门审批。
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四、规范培训行为
(七)推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内容;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八)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教学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区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九)规范广告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的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严禁发布各类考试排名;严禁与学校考试挂钩;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或以考“状元”等名号吸引生源。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组织举办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的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出推荐、证明;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
(十)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或以其他名目强制收费;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缴费;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外另行加收费用;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保障被培训者权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培训期间需有专人负责安全值守、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工作;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完善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具体责任部门分工如下:
1.教育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査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及有偿补课行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对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工作;负责将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人社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用工情况、教职员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购买情况,全面清理检査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4.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医疗、生育保险购买情况。
5.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外籍人员(包括外籍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许可审批。
6.民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7.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
8.外事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涉外案件处置及通报工作。
9.住建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0.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示牌、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管。
11.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上教育的监管工作。
(十三)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全面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五)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规定,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规范教学行为。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校外培训、课后托管或参与有偿补课,更不得利用课后托管等途径为学生讲授新课、集体复习及辅导作业。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做好课后服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各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为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旗人民政府成立由教育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负责统等协调全旗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全旗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是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十九)做好专项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在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整改。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分类管理,逐级签订整改任务责任书,压实责任,强化督导考核。
(二十)强化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二十一)重视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政策宣传到位,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乌拉特前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乌拉特前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闫 敏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洪杰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永刚 旗教育工委书记、局长
成 员:杜永春 旗网信办主任
王有万 旗教育工委委员、副局长
吉仁尼格 旗教育工委委员、副局长
李 莉 旗人社局副局长
陈 俊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 柱 旗民政局副局长
杨 永 旗外事办副主任
王继兵 旗公安局副局长
杨永新 旗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志勇 旗住建局副局长
张永飞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沙 锐 旗农科局党组书记
高铁军 旗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育局局长王永刚担任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副局长王有万、吉仁尼格、人社局副局长李莉、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陈俊、民政局副局长李柱担任副主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职成教股,电话:0478-2652307。
乌政办字〔2019〕58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工业企业堆场大气污染
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拉特前旗工业企业堆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乌拉特前旗工业企业堆场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精神,进一步推动全旗环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旗空气质量,根据《巴彦淖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年一2020年)》要求,有效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工作,结合我旗实施,制订本方案。
一、我旗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粉尘现状
我旗重点行业工业有火电、钢铁、铁合金制造、建材、焦化、热力生产及供应,各企业均配套建设有原料、燃料堆场,一般均采用防风抑尘网、半封闭堆棚、苫盖或配套洒水喷淋设施。在生产作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无组织粉尘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在冬春季大风情况下,无组织粉尘排放更为突出。经排查核实,需进行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的重点工业企业有15家(清单见附件1)。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电力、焦化、钢铁、铁合金制造、建材、热力等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全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规定,完成物料(含废渣)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9年底前粉状物料堆场必须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必须安装抑尘设施。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三、整治任务与要求
整治企业要从物料运输、装卸、工艺使用及物料存储、废渣和临时堆存场等方面,全过程进行规范化整治。具体为:
(一)一般要求
1、各工业企业料场及厂区作业道路应进行硬化,定期清扫、洒水,减少道路积尘。
2、粉状物料(如铁精矿粉、石灰粉、除尘灰等干料)运输车辆应采用采用密闭车斗或罐车;块状物料(如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等物料)运输应采取苫布覆盖措施;物料转运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或收尘除尘装置。
3、企业应设置运输洗车平台,完善排水与回用设施,车辆驶离煤场、料场前,及时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4、露天装卸物料应采取洒水、喷淋、收尘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在产尘点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
(二)物料储存
1、电力行业
建设封闭储煤库,库内应设置喷淋装置;粉煤灰场、脱硫石膏堆场要及时碾压,并配备喷淋洒水装置;卸煤、卸灰口安装收尘装置。
2、水泥建材行业
粉状物料(如粉煤灰、矿渣粉、生料、水泥等)储存于封闭仓储存仓;块状粒状物料(如石灰石、熟料等)储存应采用入棚、入仓储存,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
3、其他行业
粉状物储存采取入封闭仓储存,库内应设有喷淋或收尘装置,在物料装卸、转运时及时启动洒水、收尘设施。
块状物料储存可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储存,露天堆场贮存建设防风抑尘网+喷淋(或苫盖、喷洒抑尘剂)措施控制扬尘。
(三)废渣、临时堆存场
粉状易起尘的废渣、临时堆存物料,应建设封闭储存库,并及时转移;块状粒状废渣、临时堆存物料建设防风抑尘网+喷淋(或苫盖、喷洒抑尘剂)设施。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不得向环境排放。
(四)对已完成工业堆场整治的工业企业,要参照本方案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堆场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帐(2019年8月15前)
旗环保局、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苏木镇要安排专人负责重点工业企业堆场排查管理工作,建立排查清单和工作台帐,在8月20日前,排查清单由旗环保局汇兑后上报旗大气办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督促整改,规范管理(2020年底前)
旗环保局、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苏木镇要督促相关工业企业尽快完成堆场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整治,实现规范管理,自9月初开始,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工业企业料堆场整治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旗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区大气办和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防严控,加强督查(长期)
旗环保局、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苏木镇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已经实现规范化管理达标验收的企业,要严防反弹、死灰复燃;对暂未完成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的工业料堆场企业要采取临时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督促企业按照整改时限,尽快完成问题整改、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对已完成工业堆场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规范管理检查,持续保持治理效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强化举措,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料堆场规范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工业企业料堆场无组织污染物控制目标。
(二)把握时间进度。2019年底前,未开工的工业企业要完成前期工作,已开工的工业企业要按照设计方案加快工作进度;2020年6月底前要达到60%以上;11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整治。未按照规定完成建设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旗环保局、工信局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料堆场的检查,对整改进度慢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期间内仍未完成的依法进行处罚;对2020年11月底前仍未完成规范管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待完成达标建设,实现规范管理,方可恢复生产。
(四)严格项目建设。从2019年9月起,所有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必须将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防治设施作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按照本方案堆场整治要求,规范建设企业料堆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企业主动向旗环保、工信局报告料堆场扬尘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乌拉特前旗工业企业料堆场整治清单
2.乌拉特前旗工业企业料堆场整治进展情况表
乌政办发〔2019〕86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预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现将《乌拉特前旗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预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8日
乌拉特前旗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预缴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乌拉特前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基金征缴收入高于2019年,使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不断扩大基金盘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3、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筹资标准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00元/人,在国家要求的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市、旗两级财政额外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0元/人,按照市、旗2:8的比例进行分担,列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其中提取其他保险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人口、残疾人等人员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具体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保险。
四、征缴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制度,2020年参保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8日。由各苏木镇税务所和乌拉山镇各社区代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行分阶段征缴:
1、各学校缴费 :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
2、政府代缴(精准扶贫、优抚、特困人员、孤儿、下岗职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
3、社区、苏木镇、农牧渔场及其他城乡居民、外来务工、创业人员缴费 :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5日;
4、未参保人员情况统计: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31日,以苏木镇、农牧渔场为牵头单位,村社统计辖区内户籍及常住人员的未参保信息;
5、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缴费的: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28日;
2020年3月1日,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录入截止,参保系统关闭,在此期间未缴费登记的居民,视为放弃2020年参保资格。
五、征缴对象
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在我旗常住非我旗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工矿企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选择在我旗参保,无须提供任何证明,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到就近税务征收点缴费即可,可享受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宣传方式
1、主要以税务局为征收及宣传主体,医疗保障局出具征缴方案;
⑴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微信转发宣传;
⑵各定点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微信转发宣传;
⑶各定点药店工作人员微信转发宣传;
⑷各定点医院在报销窗口张贴缴费公告,各定点药店在店内显眼处张贴缴费公告直至征缴期结束;
2、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推送;
3、各社区、苏木镇、农牧渔场张贴大型海报,要求各职工干部建立所管辖区微信群,并在微信群里转发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公告。
七、缴费方式
1、政府代缴:
⑴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⑵符合条件的优抚人员、特殊供养人员、孤儿;
⑶已登记办理过免缴手续、截止2019年12月(包含12月)不符合退休条件没有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下岗职工;
2、学校代收
各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由税务部门、学校统一代收居民医疗保险费,税务局在各学校放置云pos机刷卡缴费。
3、其他居民缴费
⑴各社区、农牧渔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设置交费处,由税务配备云pos机和手持pos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点征缴和流动征缴的方式。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银行卡(任意银行的银行卡)进行刷卡缴费;
⑵税务征收窗口缴费:登记信息出现问题经处理后仍然无法通过云pos机刷卡缴费的参保人员,到相关税务征收窗口进行缴费;
税务征收窗口:医疗保障局三楼大厅。
八、缴费地点
覆盖全旗93个行政村、6个农牧渔场和15个社区,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任意征收点就近缴费,无需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缴费。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由于身份证号与姓名有误,将会影响居民的正常报销。税务局在征缴过程中应重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的正确性,征收地点张贴温馨提示,告知参保人员缴费前需核对pos机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确保参保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变更需由税务局出具证明。
2、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标准300元/人,与职工医保其中的一种(也是300元/人)收费标准一样,但是险种为不同险种,征缴时收费人员应多提醒参保人员,以免缴错险种。
3、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同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税务机关在各社区、苏木镇缴费的同时,需增设税务征收窗口,建立征收应急处理群,对于因存在外地缴费信息而无法及时在社区、苏木镇缴费的,能及时处理调转外地缴费信息,使得参保人可以当时缴费。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8日印发
乌政办字〔2019〕73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乡村绿化美化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林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拉特前旗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乌政办发〔2019〕91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
考试报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渔场,旗直各部门:
现将《乌拉特前旗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乌拉特前旗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2020年我旗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切实维护高考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我旗高考报名工作的科学合理和严谨有序。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自治区放开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并且由原来的学籍审查扩大为学籍、实际就读和家长实际居住年限审查,对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有严格的规定,严防“高考移民”。这是一项既顺应新形势,又保护当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同时也给旗县招考委员会和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为了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决定成立2020年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闫 敏 政府副旗长、旗招考委主任
副组长:王洪杰 政府办副主任
王永刚 教育局局长、旗招考委副主任
王有万 教育局副局长、旗招考委副主任
成 员:张彦峰 宣传部副部长
刘嘉耘 文体旅游广电局局长
闫保平 公安局后山分局局长
岱 青 民委主任
陆 斌 民政局局长
王春荣 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 杰 卫健委主任
王利荣 教育局纪检书记
杨永飞 社保局局长
吴建东 房管局局长
崔旭光 职业中专校长
高道斌 一中校长
孟 和 蒙中校长
乔卫国 供电局局长
郝玉平 税务局局长
曹 钧 移动公司经理
王 芳 联通公司经理
蔺逸华 电信公司经理
杨奋伟 招生办副主任
王兴民 教育局基教股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有万兼任。
二、加大招生报名政策改革的宣传力度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2020年高考报名政策的学习、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2020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19〕4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宣传、文广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做到统一政策,统一口径,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三)公安、社保、税务、房管、民委、民政、卫健等部门要了解熟悉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相关政策,以便在对拟报名考生的相关资格审查中严格把关。
(四)教育部门要组织系统内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和掌握报名业务。
(五)各高中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对拟报名考生进行宣传和教育。除了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诚信教育外,要充分利用视频教材对2020年拟报名考生进行报名流程培训,以便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中学校的校长要严格按照《校长责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好安排部署。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高考报名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时间紧迫,责任重大,需要各有关单位明确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一)供电部门在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9日内保证一中、职业中专、蒙中和教育局的正常供电。
(二)通信部门要保证高考报名期间的网络畅通,不能因网络中断而影响报名。
(三)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严把户籍审查关,特别要严格审查区外户口迁入我旗的考生,同时要做好个别考生身份证丢失、失磁、未办理等补办、新办工作。
(四)民委要配合教育部门负责对考生的民族成份进行审查认定。
(五)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区外户口迁入我旗及区外务工人员子女家长的纳税情况。
(六)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区外户口迁入我旗及区外务工人员子女家长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外户口迁入我旗及区外务工人员子女家长的合法经营及营业执照的办理情况。
(八)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个别考生家长的结婚证明和领养子女的领养证明。
(九)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负责区外户口迁入我旗及区外务工人员子女家长的实际居住情况予以真实证明。
(十)卫健部门除与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考生体检工作外,还要对个别考生的出生时间等情况予以真实证明。
(十一)房管部门要对区外户口迁入我旗的考生家长的房产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十二)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密切联系,积极主动,科学安排,做好考生服务工作。除了做好本地考生的报名工作外,对户在我旗、在外借读的考生要一视同仁,安排时间予以报名和体检。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紧密团结,通力协作,把为考生服务作为第一宗旨,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把“高考移民”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稳定。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2020年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做到坚持政策,把握原则,注重细节。不说情,不隐瞒,不做假证、伪证。要切实落实“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报名资格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不得变通或变相执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五、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报名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对报名和考务负有组织和管理责任。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讲政治、讲政策、讲纪律,加强正面宣传,维护稳定团结,把招生报名各项工作统一到上级各项政策精神上来,确保招生报名工作的规范实施。
各高中学校和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不论学籍、户籍是否在同一地区,考生就读学校必须对学生学籍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非应届生不得编入应届班报名,严禁高二学生报名,同时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享受政策性照顾的考生名单。如发现伪造学籍、擅自批准不足3年者报名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高中学校要实行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拟报名的考生首先由班主任审核、年级组长签名、教务处再审核,最后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完成预报名和报名程序。
招生办要切实做好在外就读考生回我旗报名时的接待、培训和资格审查等一系列工作。
乌政办字〔2019〕74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农牧区改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拉特前旗农牧区改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印发
乌拉特前旗农牧区改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精神,充分发挥“十县百乡千村”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旗农村牧区改厕进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重要指示,坚持农牧业和农村优先发展,抓好农村“三个一批”工程(新建房屋配建一批、试点示范带动一批、乡村旅游完善一批),推动厕所建设标准化、运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监督社会化、使用文明化,有效解决农村厕所“脏、乱、差、少、偏”等问题,引导农牧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尊重民意。重点抓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示范引导等工作,不包办、不强迫、不搞运动,充分考虑农民意愿,完善决策机制,保障农牧民选择权、监督权、调动农牧民改厕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积极引导农牧户出资或投工投劳,主动参与人居环境改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二)示范引领、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村,探索具有我旗特色的农村改厕模式,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扎实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全旗农村牧区“厕所草命”,确保如期完成“十县百乡千村”示范县改厕目标任务。改厕工作要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打算相结合,既体现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切忌推“盆景”、搞不切合实际的形象工程。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村庄类型、地域条件、房屋结构、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设定改厕目标,突出投资少,易维护等实用性原则,科学选择改厕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宜分户则分户、宜集中则集中,防止生搬硬套、盲目建设和“一刀切”。公厕建设改造选择在旅游景点、集镇及人口密度大且远离水源保护地的区域。
(四)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农村牧区改厕工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严建设,严格改造标准和质量要求,不盲目追求进度,避免出现建了不用、中途停用或“用的好、管不好”等问题,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特点和农民群众需求,以户用改厕为主,协调推进公共厕所和旅游厕所建设,同步考虑污水处理、粪污处理,并与乡村产业振兴、农村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提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衔接。坚持监管并重,加快建设厕所管护运行机制,做到有制度管护、有资金管护、有人员管护,形成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结合我旗实际和示范苏木镇、示范行政村改厕目标要求,2019年完成5630户ECO厕所改造,完成4400户户用水冲厕所建设,完成140座公共厕所的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示范苏木镇、行政村户用厕所改造比例分别达到70%、75%。剩余在2020年11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成。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农村常住人口及户数、适宜改厕模式以及2018年以前改厕情况调查。做好农村牧区厕所大摸底,全面摸清农村牧区户用厕所、公共厕所、旅游厕所的数量、布点、模式等信息,建立常住户、人口信息档案。
(二)2019年改厕模式及资金补助标准。结合我旗现有户厕现状,立足改厕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本着成本低、矛盾少且达标的原则,户厕方面重点主推ECO真菌分解方便器、一格缠绕式和水冲厕所等;公厕方面重点推广泡沫封堵式公厕、三格式水冲厕所模式。补贴标准:(1)ECO真菌分解方便器改厕户自筹700元、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补齐。(2)新建水冲厕所每户奖补1500元(含后续管护机制费用)。(3)新建卫生旱厕每户奖补1000元。(4)农牧户在原有厕所改建成卫生旱厕或水冲厕所奖补500元。2020年厕所改建补贴标准另行发文。
(三)施工管理。由各苏木镇、农牧场组织农户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改厕实施标准建设。
(四)加强施工监管。由农牧和科技局牵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用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卫生防疫等方面进行监管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各苏木镇、农牧场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严格质量验收。施工完成后,由农牧和科技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助,组织开展初步验收,验收完毕后提请上级部门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六)建立长效机制。由苏木镇、农牧场牵头,充分发挥辖地内村两委和农民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相结合的后续管护机制,明确厕所管护标准,制定厕所维修和粪污有效治理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成立稳定的清运队伍,配备必要清运车辆,做好粪污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
成立乌拉特前旗农村牧区改厕专项推进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菅永清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杨 永 政府办副主任
窦文斌 农科局局长
成 员:秦来福 乌拉山镇党委书记
任金明 先锋镇镇长
张海青 西小召镇党委书记
杨拥军 新安镇党委书记
吉仁浩雅尔 白彦花镇镇长
王红兵 苏独仑镇镇长
贾崇屹 大佘太镇镇长
陶海军 小佘太镇镇长
苏 畅 明安镇镇长
刘 勇 沙德格苏木苏木达
乌云宝力格 额尔登布拉格苏木
石俊荣 西山咀农场党委书记
白 炯 新安农场党委书记
李培军 苏独仑农场党委书记
段 慧 大佘太牧场党委书记
范义重 中滩农场党委书记
专项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科局,办公室主任由窦文斌兼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牧区改厕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及时报道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乌拉特前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户改厕实施标准
附件2:乌拉特前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户改厕花名册
附件3:乌拉特前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户改厕照片张贴页
附件4:乌拉特前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户改厕协议
附件5:乌拉特前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户改厕工程验收单
附件6:乌拉特前旗2019年农村牧区改厕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改厕实施标准
(一)水冲厕所室内标准。居室内选择墙角部位改造卫生间,加装坐便器,排污管道通至室外化粪池处理。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
(二)无害化卫生旱厕标准。农村卫生厕所要达到“两有”、“两化”、“三无”要求:即有墙、有顶,无害化、资源利用化,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贮粪池有盖)、无蝇蛆、基本无臭味。应选用农户适用的便器,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
(三)水冲厕化粪池标准
缠绕式玻璃钢化粪池
容积:不低于1.5m³。
产品规格:长不低于1600mm×直径不低于1100mm
厚度:壁厚不低于5mm。
目测罐体外表无龟裂,无气泡,行业验收标准为体内注水24小时后罐体无冒汗,无明显渗漏点,整体达到以上要求,视为本产品合格。
(四)室外厕屋标准
要求:室内面积不低于1㎡,室内高度不低于2m,彩钢墙体厚度不低于5cm,外框架不低于1.2mm的厚热镀锌钢板或铝合金,有窗户。砂垫层厚度不低于30cm、混凝土不低于20cm,内用拉筋;砖墙厚度不低于24cm。
(五)无害化卫生旱厕化粪池标准
化粪池容积不低于1.5m³,厚度≥4㎜,
(六)其它标准
座便器:陶瓷材料,表面光滑,不易挂污,便于清洁。做到无返味、水件不漏水,要有产品合格证、有质量检验报告,购置的坐便器要全套一体化,杜绝分别购置便器体、盖板、水件进行组装。
沟槽开挖深度:化粪池顶部要埋至冻土层以下,原则上为1.2m。
进粪污管:可采用塑料等材质的管件,内壁应光滑,管内径不低于110mm。进粪污管上端与便器下ロ相接、固定,下端通向化粪池。
观测管:可采用缠绕玻璃钢、玻纹管等材质的管件,内径不低于300mm,内壁光滑,管口要高出地面0.2m,有盖。
排气管:可采用塑料等材质的管件,内壁应光滑,管内径不低于110mm。高出地面不低于1m,顶部安装雨帽。
防渗漏、防破裂:开槽后,罐体底部、四周要平整,底部素土夯实,防止化粪池下陷导致管道出现缝隙。回填时要注意清理土中碎石。
乌政办发〔2019〕100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乌拉特前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场,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旗政府决定调整乌拉特前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组 长:贾永平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张希文 旗人大副主任、财政局党组书记
韩文宝 政府办副主任
丁文耀 金融办主任
李维强 政法委副书记
魏立军 法院副院长
张淑斌 检察院副检察长
闫保平 公安局党委委员、后山分局局长
梁晓继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海英 人行乌拉特前旗支行副行长
成 员:赵海军 宣传部副部长
韩永恩 发改委副主任
张 哲 工信局副局长
苏才旺 司法局副局长
张佳鹏 信访局副局长
李 柱 民政局副局长
高占军 住建局副局长
王文志 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李满元 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
闫奋翔 税务局副局长
张永飞 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刘树林 交通局副局长
王 慧 教育局副局长
高 峰 卫健委副主任
杨占军 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旗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主任丁文耀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杨占军兼任。今后,除旗领导外,如有人员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旗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