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春季防火戒严的通告

来源:乌拉特前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6-03-03 09:23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2026年1月1日施行),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严管严控野外火源,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在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春季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戒严时间:

  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翌6月15日。防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10日、秋季9月25日至10月25日。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视情提前或延长戒严时间。

  二、戒严管制区

  全旗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林业管护中心、“三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区、国家公益林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戒严管控规定

  戒严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1. 严禁野外吸烟、点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等非生产用火;

  2. 严禁烧荒、烧秸秆、烧地埂、烧垃圾、烧茬子等农事用火;

  3. 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4.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戒严管制区;

  5. 严禁未经批准实施爆破、勘察、施工等涉火作业;

  6. 严禁车辆司乘人员向外丢弃烟头、火种;

  7. 严禁违规炼山、擅自点烧防火隔离带;

  8. 严格监护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人、放牧人员等重点人群,落实监护人责任。

  确因防疫、造林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四级以上风力一律禁止用火。

  四、工作责任要求

  1.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林草、应急、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

  2.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清零,加强巡护检查、设卡查验,严禁火种入山入林。

  3.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信畅通,火情信息及时上报、快速处置。

  4.扑火队伍、物资装备靠前布防,科学安全扑救,严防人员伤亡。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引发火灾的,严肃追责问责。

  六、火情报警

  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立即拨打12119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478-360621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拉特前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