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关于2026年对郝建龙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郝建龙:
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2026年9月2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乌拉特前旗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前旗水罚告字〔2026〕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乌前旗水罚听告字〔2026〕17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我局多次电话通知你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未领取且拒不告知现住址;经身份证登记住址属地派出所协助查找,仍无法联系、不能送达。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旗水罚字〔2026〕1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乌拉特前旗水利局
2026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