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做好我区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持续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地质灾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
截至2025年底,全区登记入库地质灾害点共计2738处,潜在威胁16113人和61.39亿元财产的安全。按类型划分,崩塌1440处,滑坡91处,泥石流790处,地面塌陷414处,地裂缝3处;按险情等级划分,大型38处,占灾害点总数的1.39%;中型170处,占灾害点总数的6.21%;小型2530处,占灾害点总数的92.40%。地质灾害点在全区12盟市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赤峰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和呼伦贝尔市。
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25年我区气候年景偏差,极端天气较多,汛期降水量突破历史同期极值,其中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多地出现极端降水事件,降水落区多次重合,防灾形势较为严峻。在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三、2026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自治区气象局2026年气候趋势展望,2026年春季(3—5月)全区降水量在4.9~92.6毫米之间。其中,呼伦贝尔市东部、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偏南部、乌兰察布市大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南部、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东南部降水量在24.2~92.6毫米之间,较常年多0~2成;其余地区降水量在4.9~50.9毫米之间,较常年少0~2成。
夏季(6—8月)全区降水量在28.9~520.6毫米之间。其中,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东部和南部、锡林郭勒盟南部、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南部、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南部、乌海市和阿拉善盟东南部降水量在62.8~520.6毫米之间,较常年多0~2成;其余地区降水量在28.9~292.8毫米之间,较常年少0~2成。
秋季(9—11月)全区降水量在7.1~124.2毫米之间。其中,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南部、赤峰市南部、锡林郭勒盟南部、乌兰察布市大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南部和鄂尔多斯市降水量为35.2~124.2毫米,较常年多0~2成;其余地区降水量为7.1~85.4毫米,较常年少0~2成。
(二)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我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特征,结合2026年降水趋势,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活动分布范围及影响区域等因素基础上,预测我区大兴安岭山地南段中低山区、阴山山地东段低中山区、阴山山地中西段低中山区、鄂尔多斯波状高平原东段及黄土丘陵区、贺兰山丘陵区及鄂尔多斯高原低中山区等重点防治区域,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其中,高风险区面积约4.1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3.5%。中风险区面积约11.6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9.8%。
四、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时段
我区地质灾害防范时段为全年,重点防范时段为汛期5月1日至9月30日,尤其是在暴雨多发的6-8月和受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的特大暴雨、大暴雨、连日降雨、短时强降雨时段。此外,冬季雨雪冻融交替、春季气温骤升冰雪快速消融期也是重点防范时段。
(二)重点防范区域
1.大兴安岭山地南段中低山重点防范区
分布于大兴安岭山地南段中低山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以北地区,隶属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管辖,涉及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海拉尔区、扎兰屯市东部、阿荣旗南部、扎赉特旗东部、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南部、科尔沁左翼中旗北部、科尔沁右翼中旗、扎鲁特旗、巴林左旗大部、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大部、克什克腾旗东部和翁牛特旗西部等旗县(市、区),面积46895.4km²。分布地质灾害点467处,其中崩塌161处,泥石流278处,滑坡1处,地面塌陷27处。地貌为中低山,山体陡峻、基岩裸露,岩性以坚硬的块状火山岩、火山碎屑岩和花岗岩为主,岩体节理裂隙发育。重点防范灾害类型为泥石流、崩塌。地质灾害主要危害公路、铁路、农田和居民房屋等。
2.阴山山地东段低中山重点防范区
分布于燕山北麓,隶属赤峰市、通辽市管辖,涉及元宝山区、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南部、奈曼旗南部、库伦旗南部等旗县(市、区),面积16795.35km²。分布地质灾害点406处,其中崩塌215处,滑坡27处,泥石流111处,地面塌陷50处,地裂缝3处。地貌为低中山,山势陡峻,相对高差100—500m。岩性以片麻岩、花岗岩和火山岩、火山碎屑岩为主。重点防范灾害类型为地面塌陷、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危害矿山开采设备、公路、铁路、农田、居民房屋等。
3.阴山山地中、西段低中山重点防范区
分布于兴和—察哈尔右翼后旗以西阴山山区和狼山一线,隶属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管辖,涉及兴和县南部、丰镇市、凉城县、卓资县、察哈尔右翼前旗东部、察哈尔右翼中旗南部、察哈尔右翼后旗南部、和林格尔县中东部、新城区北部、赛罕区东部、回民区、土默特左旗北部、武川县南部、土默特右旗北部、固阳县南部、昆都仑区北部、青山区北部、石拐区、九原区北部、乌拉特后旗南部、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东南部等旗县(市、区),面积26932.73km²。分布地质灾害点695处,其中崩塌395处,滑坡11处,泥石流240处,地面塌陷49处。地貌为低中山,坡陡谷深,岩性为变质岩和花岗岩。重点防范灾害类型为泥石流、崩塌。地质灾害主要危害公路、铁路、农田、居民房屋等。
4.鄂尔多斯波状高平原东段及黄土丘陵区重点防范区
分布在鄂尔多斯高原东部,隶属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管辖,涉及准格尔旗东部、伊金霍洛旗、东胜区、清水河县北部等旗县(市、区),面积8955km²。分布地质灾害点358处,其中崩塌172处,滑坡31处,泥石流5处,地面塌陷150处。地貌为黄土丘陵,地形切割强烈,沟谷重力侵蚀和向源侵蚀作用强烈,沟谷断面多呈“V”字型,黄土结构松散,柱状节理发育。重点防范灾害类型为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主要危害矿山开采设备、公路、农田、居民房屋等。
5.贺兰山丘陵区及鄂尔多斯高原低中山重点防范区
分布在贺兰山丘陵区及鄂尔多斯高原西部,隶属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管辖,涉及阿拉善左旗、乌达区、海勃湾区、海南区、鄂托克旗等旗县(市、区),面积7196.2km²。地貌为贺兰山丘陵区,侵蚀作用强烈,山间沟谷深切,岩体类型为变质岩、碳酸岩、碎屑岩。分布地质灾害点105处,其中崩塌57处,滑坡7处,泥石流3处,地面塌陷38处。重点防范灾害类型为地面塌陷、崩塌。地质灾害主要威胁矿山人员设备、农田、道路、居民和房屋等。
6.冻融期重点防范区
我区冻融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主要为大兴安岭山地南段中低山重点防范区和鄂尔多斯高原黄土丘陵重点防范区。重点防范灾害类型为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防范交通线路、居民点、旅游景点及重要基础设施附近的高陡边坡、危崖、人工切坡、沟谷以及人类工程活动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地段。
7.地震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据中国地震台网统计,全区发震频次有起伏升高趋势,地震会造成岩土体松动变形失稳、土体液化、岩层破碎、沟道堵塞等现象,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内蒙古自治区抗震设防高烈度区主要分布于乌海—巴彦淖尔—包头—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一线的银川—河套地震带、阿拉善盟南部的六盘山—祁连山地震带以及赤峰南部地区,以上地区地震设防烈度在VII-Ⅷ度,其他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VI度。以上地区也是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区,重点防范区域为地震发生区域的地质灾害高、中风险区及人类工程活动产生的高陡边坡、采空区分布区域等。
(三)重点防范对象
重点防范对象主要为重点防范区域内的城镇、集市、学校医院、敬老院、景区民宿、山区沟谷重点旅游线路、工矿企业、工棚营地等人口聚集区以及地震影响区,靠山靠崖、临沟临坎的房屋建筑,在建公路、铁路、水利、大型深基坑、高陡切坡等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公路铁路沿线、能源管网沿线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
五、2026年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自治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自治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依托自动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与同级部门和各盟市、旗县的“横向+纵向”三级应用体系,使全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地质灾害风险“提前发现、精准预警、及时预防”。有效提升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智能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加快推进“隐患点+风险区”地质灾害双控管理试点建设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隐患点+风险区”地质灾害双控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在借鉴全国双控管理试点省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发育特征、客观工作条件,以旗县(市、区)为试点实施“灾害点+风险区”双控管理,围绕试点旗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防控需求,推动防控重点向“隐患点+风险区”转变,建立风险双控全链条工作技术支撑体系,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风险双控制度机制,创新地质灾害风险双控工作模式,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与风险区闭环管理,提高基层防范地质灾害风险能力。
(三)持续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锡林浩特市、镶黄旗、正镶白旗、二连浩特市、化德县等8个旗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掌握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底数和空间分布特征,逐步实现旗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全覆盖。
(四)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动态巡排查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交通运输、铁路、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工作,尤其在强降雨、冰雪相融期间要加强山区和黄土丘陵区的城镇、集市、学校医院、敬老院、景区民宿、山区沟谷重点旅游线路、主要交通干线、重点矿山、重要在建工程等区域巡排查工作,并做好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报送。对新发现并经实地核实确认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防治体系,落实监测、避让等防范措施。
(五)持续做好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持续深化“人防+技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普适性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体系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及时共享地质灾害、气象数据信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已建成的122个监测预警台站进行运维,2026年推进56个普适型专业监测站点建设。持续优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监测预警的阈值,进一步提高“技防”水平。持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人,汛期前更新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信息。
(六)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并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时间节点,通过专家现场讲解、播放宣传片、发放挂图折页、宣传展板展示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各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和重点企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防范能力。
(七)加快完成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实施
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快完成历年部署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全力推进2026年自治区财政安排的8个(见附表)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批复要求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监管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招标程序、工程质量、工作进度、资金使用和安全生产等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要全力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八)加强应急值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灾、险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严谨性,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调查评估和风险研判,为抢险救灾、合理高效处置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政治担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防灾责任人落实避灾和灾害治理责任,专业驻守队伍和群测群防员落实巡查排查和监测责任,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防灾合力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地震、气象、能源、铁路等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公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人员集聚区、矿山、旅游景点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强资金保障,支撑防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本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巡查排查、宣传培训、避险演练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严格考核问责,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因领导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2026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表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