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4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1日-2026年4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78-2652111、2652152
传真:0478-2652111
通讯地址: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
邮编:0144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内蒙古金谷粮汇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玉米烘干仓储项目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牧场黑水壕
建设单位:内蒙古金谷粮汇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蒙古百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建设1条HGJ500-B型玉米烘干生产线及配套1台12T生物质热风炉,1条HGJ1200-B型玉米烘干生产线及配套1台24T生物质热风炉,3栋玉米仓储库、1栋办公生活区以及配套公辅工程。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1、废气环保措施
(1)设备基础开挖场地在施工前进行洒水降尘,并在四周设置围挡;
(2)开挖土方堆放过程进行覆盖苫布,通过对堆场进行洒水;
(3)建筑材料堆放过程进行覆盖苫布,通过对堆场进行洒水;
(4)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2、废水环保措施
(1)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临时旱厕,定期清掏;
(2)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将上清液循环使用于施工生产,不外排。
3、噪声环保措施
为减轻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现场合理布局,以避免局部声级过高,尽可能将施工阶段的噪声减至最低。
(2)现场施工人员要严加管理,在施工建设时要防止互相撞击噪声,要文明施工。
(3)及时保养维修施工机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
(4)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挡板。
4、固体废物环保措施
(1)建筑垃圾按照当地执法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2)设备包装物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
(3)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拉运。
运营期:
1、废气
(1)玉米粒卸料粉尘
玉米粒烘干线原料玉米粒汽运入厂后卸载于玉米晾晒场内,卸料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2)玉米粒上料粉尘
本项目原料玉米粒卸入卸料坑内,卸料坑三面设置围挡,仅留卸料通道,上料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上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围挡沉降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3)玉米粒筛分粉尘
玉米粒烘干线原料玉米粒采用初清筛进行筛分,筛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对初清筛进行封闭设置。玉米粒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封闭外罩沉降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4)玉米粒烘干粉尘
玉米粒烘干线原料玉米粒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烘干塔设置重力沉降室,烘干粉尘经烘干塔沉降室重力沉降后由装袋收集起来,作为饲料外售。烘干塔采用全封闭彩钢板,玉米粒烘干产生的颗粒物重力沉降室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5)玉米入成品库粉尘
项目玉米经初清筛筛分后,杂质含量极少,产品玉米粒装卸至成品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量极少。
(6)12T生物质热风炉废气
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经1套多管式除尘器(1#)+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7)24T生物质热风炉废气
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经1套多管式除尘器(2#)+布袋除尘器(2#)处理后,经1根22m高排气筒(P2)排放。
(8)灰渣库粉尘
炉渣和除尘灰装卸和堆存过程均在全封闭灰渣库内进行,并进行洒水抑尘;同时企业加强卸料环节作业管理,及时清理散落的粉尘,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2、废水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至大佘太镇污水处理厂。
(2)灰渣库抑尘废水:灰渣库抑尘用水通过自然蒸发,无废水产生。
3、噪声
(1)从噪声源头进行控制,降低源强,即在设备选购时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
(2)所有设备均布置在室内,并采取基础减振措施。
(3)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废
(1)碎玉米、皮屑等杂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编织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养殖户作牲畜饲料。
(2)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编织袋包装后,堆存于全封闭灰渣库内,定期作为肥料综合利用。
(3)除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编织袋包装后,堆存于全封闭灰渣库内,定期作为肥料综合利用。
(4)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