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27 10:34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制作。全文包括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ltqq.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478-3738006)。

  一、总体情况

  2025年,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人民政府紧扣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开展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在深化内容公开、优化平台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上持续发力,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主动公开情况

  严格遵循政策解读“三同步”及“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推动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公开、同频发布;聚焦营商环境优化、公共企事业单位运行等重点领域,靶向发力深化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全镇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全流程信息公开,确保事项办理阳光透明;持续推动政务公开向村社延伸、向一线下沉,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2025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人民政府利用镇政府公众号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309条,其中:本级政府文件、机构设置、政策文件及人事信息12条,重点领域信息95条,财政预算信息13条,回应公众关切、政策解读信息66条,政府会议简报123条,第一时间将我镇阶段性工作的进展动态与完成成效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镇全面启用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申请受理、办理流转、结果反馈的全流程线上管理。同时,持续深化依申请公开“全过程管理”机制建设,细化完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送达、归档等各环节操作规范,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与办理时限。严格对标上级要求规范答复文书格式,做到要素齐全、表述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确保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镇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信息发布全流程管理。明确专人专职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采集、筛选、制作、审核、录入等各环节工作,建立“采集—初审—复核—发布”四级审核机制,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真实性、表述规范性、涉密安全性进行层层把关。同时,细化信息发布时限要求,明确常规信息定期发布、重点信息即时发布、突发信息依规发布的工作标准,切实保障公开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平台建设情况

  我镇始终将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的核心载体和第一平台,持续强化其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办事服务的主阵地功能,严格按照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及时更新完善重点领域信息、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等栏目内容,确保群众能快速、精准获取所需信息。同时,抓实抓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内容供给,围绕惠民政策、办事流程、民生实事、预警提示等重点内容,常态化发布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简明实用的办事指南和贴近基层的便民信息,切实发挥政务新媒体“指尖服务”的便捷作用。此外,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平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巡检、内容审核,及时排查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                  

  (五)监督保障情况

  2025年,西小召镇狠抓基层政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动态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压实镇村两级责任,形成闭环管理体系。将政务公开检查纳入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专项督查,通过实地查看、资料查阅等方式,查摆问题短板,下发整改清单。常态化组织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平台安全巡检,确保公开信息权威、及时、安全,以有力监督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落地见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开内容精准度不足。部分领域公开内容“大水漫灌”,聚焦群众关心的惠民政策落实、民生项目推进、资金使用明细等关键信息不够具体,存在“避重就轻”现象,难以满足群众精准化查询需求。

  2.公开渠道协同性不强。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村级公开栏等渠道缺乏统筹联动,存在同一信息不同渠道发布不同步、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且部分村级公开栏更新滞后,未能充分发挥线下渠道贴近群众的优势。

  3.解读回应实效性欠缺。面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政策解读多以文字说明为主,形式单一、通俗易懂性不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意识不强,存在“重公开、轻回应”的倾向,未能及时有效化解群众疑虑。

  (二)改进情况

  1.聚焦重点提质增效。围绕乡村振兴、惠农补贴、安全生产、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梳理制定政务公开清单,明确公开内容、时限、标准,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清单之内全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精准聚焦群众需求。

  2.统筹渠道优化升级。建立“线上+线下”渠道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渠道信息发布责任主体,实现同一信息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定期开展村级公开栏专项检查,督促各村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打通基层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

  3.强化解读回应引导。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图文、短视频、现场讲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升政策解读的通俗性和易懂性;建立健全群众关切回应机制,对群众通过留言、热线等渠道提出的问题,做到“接诉即办、限时回应”,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