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检·以案释法|高额返利是诱饵 养老钱财需看好
案例简介:
从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先后在巴彦淖尔市各旗县注册成立A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担任巴彦淖尔市A店总负责人后,在六个旗县的A店均聘用了店长,且被告人彭某到A店帮助店长向群众宣传A公司的投资返利模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组织老年人听课、进店免费领取现金、免费旅游及购买商品 成为会员的方式,发展社会广大不特定群众(主要是老年人) 成为A公司会员继而进行非法集资。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 人彭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销售产品、吸收会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个人为了获取高额报酬或提成,在巴彦淖尔市六个旗县A店担任法人负责六个旗县期间,伙同 总公司人员及各旗县店长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讲课等方式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主要是老年人)进行公开宣传,并承诺投资后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被告人彭某协助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凡是许诺高额返利、保本收益的老年投资大多暗藏风险,不要贪图小恩小惠盲目交钱,遇到拿不准的理财项目多和子女、家人商量,一旦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