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
新修订的专项管理办法与原办法《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6〕2567号)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专项名称上,由原来的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改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扩大了建设范围。
二是内容上,增加了“支持中欧班列重点铁路边境口岸货物查验监管场地建设。”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陆路边境口岸疫情防控基础设施要与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统筹建设,适当支持陆路边境口岸疫情防控设施建设”。
三是标准上,“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和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在功能上优化整合,两项内容的面积指标应统筹整合,不得超过《标准》中两项面积之和。”
四是建设的重点方向上,调整为“优先安排国务院新批准对外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口岸、直接服务于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已列入“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口岸,特别是基础薄弱的陆路边境口岸,保障隔离留验和检疫检测等口岸公共卫生防控需求,实现应建尽建”。
请各地结合《管理办法》最新要求,全面梳理当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特别是疫情防控设施短板,按照国家建设标准,抓紧做好项目组织、资金申请准备工作,待国家具体要求后,自治区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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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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