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食品添加剂管理及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1〕41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食品添加剂管理及
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强化对食品添加行为的规范管理。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旗食品及相关企业实行添加剂经营使用备案登记管理,现将《乌拉特前旗食品添加剂管理及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此项工作,旗委政府督查室将在年底前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乌拉特前旗食品添加剂管理及备案登记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乌拉特前旗食品添加剂管理及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旗境内从事农畜产品种养植(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企业,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三条 食品及相关企业在购进食品添加剂时,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规定,审核、索取和留存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并做好专项记录。
第四条 加强食品添加剂购进时的验收管理,重点查看以下内容:供货方资质的合法性、资质材料是否过期、购进票据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加盖供货方原印章,所购进产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过期失效现象等。严禁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 食品及相关企业必须将本企业所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农牧业、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等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对备案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负责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并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备案登记的基本内容至少包括:食品及相关企业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名称及许可证号、食品添加剂供货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 食品及相关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及相关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使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负责备案的有关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立即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经备案的《食品及相关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使用备案登记表》一份由受理单位存档,另一份加盖受理单位印章后交回企业存档备查。
第十条 企业备案登记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备案登记材料中存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负责备案登记的部门应当拒绝备案登记,责令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并限期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且故意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