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1 17:31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发〔2011〕60号)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巴彦淖尔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对保护农牧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为基础,采取信息化手段,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集体土地产权资料,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一般的土地权属的确定,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对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权属纠纷,应在依法依规确权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利于生产、生活、社会稳定的原则。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精神,客观公正、认真进行。

  (三)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的原则。根据法律的实施、制定政策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结合实际情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四)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按土地总登记程序依法进行。

  四、工作目标任务

  2012年底,将我旗行政辖区内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并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由村民委员会代管。

  所有权登记范围:我旗行政辖区内所有具有合法地位的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技术路线、方法

  (一)技术路线:以旗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农村土地调查资料为基础,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调查确权依据,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深入调查核实,科学合理划分宗地,按土地总登记模式,采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二)技术方法: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标准,运用农村土地调查年度变更成果,加载同年度影像数据以村(嘎查)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输出调查工作底图,对农(牧)民集体的村民小组、村(嘎查)、苏木(镇)的土地的面积、权属、界线、地类、位置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实,划定宗地范围,进行统一编宗,填写地籍调查表或权属调查表,利用地籍管理系统,以村(嘎查)或苏木(镇)编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图解法采集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进行公告后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登记发证。应用地籍管理系统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六、工作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2012年1月至2月:准备、宣传;

  2012年3月至4 月:登记申请、权属调查核实;

  2012年5月至8月:地籍调查、数据处理、权属审核;

  2012年 9月:公告注册;

  2012年10月至11月:登记发证;

  2012年12月:总结归档上报。

  (二)工作步骤

  一是准备工作阶段。

  1.建立组织。为了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决定成立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乔 平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白 炳   政府办副主任

       邱作荣   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贾振华   大佘太镇镇长

       侯金林   小佘太镇镇长

      王永刚    西小召镇镇长

      王元喜   乌拉山镇镇长

      斯庆巴图  白彦花镇镇长

      王瑞强   先锋镇镇长

      白文亮   新安镇镇长

      张佐卿   明安镇镇长

      金  山   额尔登布拉格苏木达

      张希文   财政局局长

      王永厚   农业局局长

      赵  海   林业局局长

      特木尔   民政局局长

      杨志刚   畜牧局局长

      朝鲁门   文体广电局局长

      王培光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主任由王培光兼任,副主任范淑珍,成员常志诚,工作人员从各苏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抽调。负责经费预算,指导、督促、检查各苏木镇开展该辖区内各村(嘎查)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确保及时高质量完成全旗确权登记工作。各苏木镇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2.宣传动员。要发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的内容要全面、具体、清晰。要采取多层次、多梁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开展农村(牧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3.组织人员。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需要大量人员参与,现有地籍调查人员技术力量远远不够。因此,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承担。

  4.学习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先由国土资源局对各苏木镇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再由各苏木镇国土资源所人员对本苏木镇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过程。

  5.资料收集。主要包括;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②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③正射影像图;④分幅权属界线图;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⑥土地权属争认原由书;⑦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薄;⑧土地变更调查资料;⑨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

  二是登记申请、权属调查核实阶段。

  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好表格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所在苏木镇领导小组办公室:(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3)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组组织调查。以苏木镇为单位组成相关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以村(嘎查)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共同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嘎查)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村(嘎查)(组)集体土地相邻的,本宗地的村(嘎查)、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并签字盖章。

  三是地籍调查、数据处理、权属审核阶段。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加载影像,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进行权属审核。

  四是公告注册阶段。

  旗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按规定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村委会公开场合张榜公告,并摄像或拍照留存。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相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旗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复查。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组成土地申报登记卷宗,由旗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合格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五是总结归档上报阶段。

  全旗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土地登记卷宗等各种资料由旗国土资源部门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三)经费落实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经费,由旗国土资源部门科学合理测算相关费用及支出标准,编制经费详细支出计划,报经旗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从土地收益中足额列支。

  七、相关政策、问题的处理

  (一)相关政策

  1. 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

  2. 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对于已经按照土地详查成果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利用二次调查成果重新换发。

  (二)相关问题处理

  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地籍权属调查资料,对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认真审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程序给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登记主体问题:依法明确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属于村(嘎查)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嘎查)内两个以上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嘎查)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苏木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苏木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苏木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苏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苏木镇政府代管。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牧)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牧)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如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苏木镇、村(嘎查),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到村(嘎查)内各村(牧)民小组农(牧)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嘎查),由村(嘎查)民委员会代管。为体现村(嘎查)(牧)民小组农(牧)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内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嘎查)内各村(牧)民小组 “农(牧)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牧)民小组农(牧)民集体土地界线的苏木镇、村,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嘎查)农(牧)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苏木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苏木镇农(牧)民集体。没有苏木镇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苏木镇政府代管。

  4.不能证明属于苏木镇农(牧)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嘎查)农(牧)民集体所有。

  5.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为街道、社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街道、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街道、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经完成确权登记且权属界线没有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再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6.原登记结果存在错、漏登记的,要进行更正登记。

  7.其它问题:

  (1)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属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土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2)有关争议土地的处理。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经调解或裁决能够处理的,依据调解或裁决结果进行登记发证;对争议暂不能解决的,对无争议地区可划分宗地进行登记发证;有土地权属争议地区,争议未妥善解决前暂不登记。

  (3)涉及草原、林地、水面的所有权应在相关权利明确的前提下确定其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