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乌政办发〔2015〕15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各苏木镇、农牧场,旗直各有关部门,乌拉山镇广大居民:
“孔明灯”属于不可控明火,外燃温度高达300℃,燃放后一旦飘落到堆场苇场料场、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住宅小区、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粮库、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场所,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加之,燃放“孔明灯”容易引燃灯罩,造成空气粉尘污染,直接影响广大居民身心健康。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经旗政府研究决定在全旗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旗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危害性,认真遵守本通告,特别是在春节期间要文明表达新年祝福,教育引导子女及亲属自觉抵制燃放孔明灯等不文明行为,坚持做到不购买、不销售、不燃放。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依法查处。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苏木镇、农牧场以及各村、嘎查和社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责任到人,加强巡查,对燃放孔明灯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燃。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利用旗内网络、电视、短信、微信等新闻媒体,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