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字〔2015〕18号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农牧渔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乌拉特前旗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乌拉特前旗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指导,以提高农牧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动全旗现代农牧业发展为根本目的,突出推广农牧业生产重点领域的机械化作业以及主要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全程机械化。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引导,不断发展壮大农牧民农机化服务组织,推动农机化服务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简政便民”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
二、资金使用
(一)资金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覆盖全旗所有苏木镇、农牧渔场。2015年市农牧业局下达我旗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8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900万元,自治区牧民专项补贴80万元。自治区财政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3个牧区苏木镇,即:白彦花镇、额尔登布拉格苏木、沙德格苏木。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我旗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牧机补贴对象为牧区苏木镇范围内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
(三)补贴台数。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购买机具的台数可适当放宽。
三、补贴机具
(一)机具种类。购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有效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可以扩大到自治区选型产品范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具体品目见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其中装载机、太阳能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在规定范围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节水灌溉设备累加补贴,不得用于其他。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牧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重点。综合考虑我旗农牧业生产发展水平、农机化发展状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大型动力机械、联合收割机械、关键技术领域、薄弱作业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补贴的重点机型,农区主要是大型拖拉机、四行以上玉米收获机、马铃薯成套机械、其中特别注重引进推广脱粒型玉米联收机、大型深松整地作业机械、玉米高密度宽覆膜种植机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兼顾甜菜等经济作物收获机械;牧区主要是结合家庭牧场和养殖小区建设,推动规模化经营,重点装备牲畜棚圈内机械设备,包括饲料混合搅拌输送、剪羊毛、棚圈清理、提水等机械设备,兼顾大型青贮收获机和技术先进的割草机、捆草机等草地机械。安排节水灌溉设备补贴时,应优先保证农牧民购机补贴,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安排节水设备补贴,资金占用率不得超过本地区补贴资金总量的20%。
(三)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定额补贴规定,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均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统一定额补贴。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不超过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械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机械类累加补贴10%;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30%,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标准对应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单补的机具信息不在导入序列,单独公布。
四、经销企业
按照自治区农机化购置补贴方案,2015年起自治区不再设置特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凡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奶业设备生产企业可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购机者直销配货,并开具销售发票。按照“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所授权经销商负有管理、培训职责,重视经销商培育塑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搞好售后服务;并对所授权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经销企业需向购机者提供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人机合影扫描件报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程序
为了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更好服务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操作便捷、运行高效的原则,2015年起我旗实行“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做法。具体流程:
(一)开放购机。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前,购机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购买机具。凡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1)和人机合影扫描件,供农机主管部门核实。
(二)持据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开通后,凡在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购机者均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户籍在我旗的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机具基本信息单、人机合影扫描件、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旗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事项。一般情况下,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排名先后顺序受理登陆,审核无误后签发指标确认书(附件2);申请人数高度集中、自然排序难以进行下,采取抓阄摇号的办法确定补贴对象,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补贴指标确认书。录入机具信息时须在“备注”栏准确录入供货企业名称。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购机者本人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字、按手印;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牧民申请购买畜牧业机械的,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自治区财政单独补贴的,购机者购机后持发票和机具基本信息单等材料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格式(附件3)进行汇总,并按补贴流程在软件系统外办理。
购机者当年未获得补贴的,下年度依序优先补贴。2014年已购机未享受补贴的农牧民,经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可按2015年补贴政策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信息公开。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受益对象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补贴资金进入累进占用状态。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除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外,应予公开。末台补贴,即结余资金不足补贴一台的,可低于规定补贴额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对末台进行累加补贴,但总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在软件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
(四)结算兑付。农机主管部门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附件4),原则上每月报送旗财政部门一次。旗财政部门自收到农机主管部门报账结算材料,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合作社,经社员同意签字,材料报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社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
(五)年终总结。全旗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日期为11月30日。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上报全旗年终工作总结同时提供下年度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旗政府决定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布 赫 政府副旗长
成 员:杨志刚 农牧业局局长
李振宇 财政局副局长
王 健 农牧业局副局长
马良局 监察局副局长
辛文明 公安局副局长
陈 俊 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室,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主任由杨志刚兼任,具体负责农机补贴的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严守组织纪律。农牧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树立底线思维意识,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形成清正廉明新常态。
(三)做好政策宣传。按照自治区确定的2015年3月为“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月”,围绕实施方案,自治区统一编写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提纲,全旗依据提纲细化宣传工作,联系电视台、报社,开展集中广泛宣传,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宣传月结束后要持续保持宣传常态,并在每年购机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前开展集中宣传,特别是政策微调变化后宣传好新特点、新做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补贴政策到位情况监督管理,对补贴额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重点核实,自治区统一印发核实登记表(附件5),按照市农牧业局确定的核实机具品种和数量的要求,重点核实50马力以上(包含50马力)拖拉机、玉米收获(青储)机、补贴额2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购置补贴农机具实行牌证照管理,设立农机监理牌证办理服务窗口,补贴农机具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无驾驶证的操作人员依法按程序办理考取驾驶证相关手续。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农机主管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投诉案件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逐级上报。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落实公开行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确保有效运行,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等。
(六)严格资金管理。农牧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确保准确到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准确结算兑付,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全旗农机化考核管理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保证资金安全。
附件 1.内蒙古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 ××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4.××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第×次,总第×次)
5.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机具核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