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8240117551502/2024-0026 | 主题分类 | 疾病防控 |
| 发文机关 | 乌拉特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乌卫健发〔2024〕2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26 | 公开日期 | 2024-01-2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为做好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科学高效研判传染病疫情风险,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按照巴彦淖尔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巴卫字〔2024〕6号)有关要求,旗卫健委制定了《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拉特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包括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第二条 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遵循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科学循证、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旗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同、业务管理、督促检查、信息通报发布等;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的风险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卫生健康委组建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对我旗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风险评估,对传染病疫情防控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按要求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向旗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二)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健康风险提示和健康宣传工作;
(三)负责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
(四)承担旗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日常风险评估
第六条 日常风险评估是对常规监测、部门和国际通报、开源信息主动检索等多渠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评价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传染病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建议。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于次季度10日内向旗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根据疫情形势和工作需要可以增加评估和报告频次,评估报告可以针对单种传染病或者多种传染病,内容应包括阶段性疫情概况、风险研判、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三章 专题风险评估
第九条 专题风险评估是根据日常风险评估的建议、工作需要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特定时期和地区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大型活动可能发生的,以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次生、衍生的传染病疫情风险开展的评估。
第十条 在常规监测或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异常情形时,疾控中心应开展专题风险评估,主要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现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
(二)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输入我国并出现本土传播;
(三)传染病常见的流行模式发生明显改变、发病率或死亡率异常升高或地区分布明显扩大;
(四)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2例以上的聚集性重症与死亡病例;
(五)检测发现新型病原体或重要的病原体出现耐药、免疫逃逸、致病力增强;
(六)发生高致病性病原体菌毒种丢失;
(七)其他需要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出现传染病疫情跨旗县区传播扩散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旗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组织成立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专家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申请抽调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参与专题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旗卫生健康委可以委托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对各级评估结果进行论证,或者对规定的情形开展进一步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专题评估报告由旗疾控中心或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撰写,于评估工作完成后3日内向旗卫健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评估报告。专题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背景、风险问题、评估方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依据、风险评价、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建议、参与评估专家名单等内容。
第四章 信息通报与发布
第十五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旗卫生健康委提出预警决策和应急响应建议。
第十六条 旗卫生健康委收到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后,按需通报农牧、林草、教育、民政、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召开多部门会商会议,沟通解决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评估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旗卫生健康委支持疾控中心开展风险评估方法和工具的效果评价和研究开发。
第十九条 旗卫生健康委要积极争取将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为做好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或成立专门的部门、专人专职负责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保障。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加强风险评估专业骨干培训,培育风险评估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一条 旗卫生健康委设立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首席专家,专家聘期五年。首席专家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和新闻解答。
第二十二条 旗卫生健康委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旗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督导考核,督促疾控中心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附件2:成立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专家库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相关文档:乌拉特前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