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苏木镇、农牧场: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天干物燥,大风天气频发,林草植被含水率低,加之春节、元宵节期间祭祀用品、农作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堆积较多,防火形势极为严峻。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高、滞空时间长、落点不可控,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威胁输变电设施、通信线路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全旗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元宵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旗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禁放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乌拉特前旗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燃放孔明灯。禁放区域涵盖但不限于:森林、草原及林缘地带,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广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旗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及阻碍执法的行为;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对引发火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旗应急管理局:统筹森林草原防灭火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协调火情处置,督促落实防火责任。
旗林草局:加强林区、草原防火巡查,加密护林护草员巡护频次,严管野外明火,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农贸市场、小商品店、烟花爆竹零售点等场所的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及违法所得。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景区、文博单位等场所的禁放管理和宣传引导,督促经营主体落实禁放要求。
旗民政局: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及祭祀活动的管理,引导群众文明祭祀,杜绝燃放孔明灯行为。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城区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管控,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及周边区域的禁放管理,加强宣传提示。
旗融媒体中心:做好禁放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民禁放氛围。
三、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苏木镇、农牧场对本辖区禁放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区域,将禁放责任细化到嘎查村(社区)、网格、责任人。
组织苏木镇干部、嘎查村干部、护林护草员、网格员开展拉网式巡查,重点盯守元宵节等关键时段,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微信群、村村响、宣传栏、入户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放规定和安全隐患,让辖区各单位和居民朋友增强防火意识,认清火灾危害,强化源头管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筑牢群防防线。
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和宣传教育。
四、强化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
全旗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带头遵守禁放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动宣传禁放政策,劝阻身边亲友不燃放孔明灯。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9火警电话等渠道,举报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止时段和区域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相应罚款;引发火灾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相应罚款;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全旗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摒弃燃放孔明灯的陋习,选择文明、安全的方式欢度节日,共同守护美丽家园,携手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元宵节。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