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824011755193F/2026-0007 | 主题分类 | 疫病防控 |
| 发文机关 |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乌政办发﹝2026﹞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06 | 公开日期 | 2026-03-0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2026年全旗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大会战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6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保障全旗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全市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旗实际,2026年在全旗开展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大会战,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步骤
(一)春季集中免疫
3月1日—10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3月11日—4月30日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5月中下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二)秋季集中免疫
9月1日—10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9月11日—10月31日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11月中下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二、目标任务
(一)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计划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
(二)免疫要求
免疫标准: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推进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坚决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强制免疫病种: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春季、秋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小反刍兽疫在春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布鲁氏菌病结合实际进行一次免疫,新生、新补栏牲畜及时进行补免。
计划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统一防疫,疫苗由旗动物疫控中心供应;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由养殖(场)户自行防疫,疫苗自购;狂犬病、炭疽等其它病种各地根据防控需要,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自治区要求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牛结节性皮肤病在春季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5倍免疫剂量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三)免疫动物及疫苗种类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只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只外,对其他所有羊只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春季对3-6月龄羔羊用M5-90Δ26株进行免疫,对3月龄以上羊使用Rev.1株滴眼免疫;奶畜3-8月龄犊牛使用A19疫苗免疫,肉牛3月龄以上使用S2疫苗免疫。
全旗继续实行畜间免疫和监测净化为主的防控策略,采取“免疫、消毒、流调、检测、检疫、扑杀、宣传”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两病净化的奶牛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制定包括免疫牛群、疫苗种类、免疫效果评价、免疫退出时间等的免疫计划。
包虫病:包虫病防控从3月-10月,使用吡喹酮片每月一次对犬投药,全年8次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乌拉山镇城区15个社区的犬投药工作由乌拉山镇基层站委托社区负责投药,镇基层站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投药补贴:犬5元/条(旗动物疫控中心使用上级经费)。
狂犬病:结合实际,重点做好农村牧区饲养犬、新老疫区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等高风险区域的免疫工作。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所有存栏山羊用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进行免疫。首免1个月后加强免疫,以后每半年免疫一次。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工作主线,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从实施主体转变职能为管理监督主体,加强对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监管。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坚持强制免疫和因病施防相结合、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的原则,将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全面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旗紧急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筑牢动物免疫屏障。
(二)落实防疫经费,确保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科学、持续的动物防疫专项经费投入机制,将动物疫病防控所需人员工资、工作经费以及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消毒灭源、排查流调、检疫监管、病畜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因经费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疫情发生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深入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强化考核监管。根据《乌拉特前旗2025年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乌政办发〔2024〕55号)和《乌拉特前旗2025年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乌农科发〔2024〕375号)精神,全旗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落实,主要完成免疫、流调、消毒、采样、协检、培训、宣传、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承接主体接受农牧和科技局与苏木镇、农牧渔场双重管理和考核。根据采购合同文件的服务质量、技术要求等考核指标体系内容,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疫控中心,会同苏木镇、农牧渔场考核验收,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验收结果作为拨付经费依据。
(四)加强政策引导,推进创新服务。2026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由旗疫控中心进行疫苗采购并组织实施免疫。逐步实现符合条件、自主申报的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全覆盖。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先打后补,为养殖场(户)提供强制免疫服务;支持规模以下养殖户自主通过“牧运通”线上申报,审核后实施“先打后补”。各地要组织生物安全水平较高的规模养殖场继续开展布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动物疫病的无疫小区、净化场申报创建工作。
(五)充分储备物资,确保免疫质量。旗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动物疫控中心根据畜禽存栏数量,足量组织调拨和储备动物防疫所需各种疫苗、稀释液、诊断液、消毒药品、防疫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防控物资,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和应急需求。各地各部门规范疫苗接收贮存、冷链运输、发放使用和报废等各环节管理,建立调拨台账,实行专人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防疫监管,严格行政执法。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及制售假劣生物药品的行为,坚决维护生物药品的正常合法秩序;对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户和单位,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厉打击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私屠乱宰、无证调运、证标不全等违法行为。旗动物疫控中心要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关键环节的检疫力度。一是严格养殖环节日常防疫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二是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落实货主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产地检疫工作。三是严格抓好屠宰检疫。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各项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把生猪屠宰检疫关,严禁对应免未免、未按规定佩戴标识、临床检查不健康的动物、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加施检疫标识。同步内脏检疫中,做好牛、羊的肝、肺脏包虫病检查,对检查出的病害脏器按要求无害化处理。四是加强外调畜禽的检疫,严格履行报批报检程序,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向旗动物疫控中心报告,跨风险区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严把畜禽落地检查隔离关,绝不允许从疫区、高风险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严防外疫传入。五是加强布病阳性畜扑杀,依据检测报告,对所有阳性畜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按照要求进行消毒,规范处置疫点。
(七)同步消毒灭源,全面流调排查。各苏木镇、农牧渔场集中免疫过程中同步对畜禽饲养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毒灭源,利用大中型消毒机械对布病、非洲猪瘟等疫病进行专项消毒,确保消毒效果,消除疫情隐患。动物疫控中心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等重点动物疫病和炭疽、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流行风险评估。
(八)严密巡查管控,规范无害化处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巡查力度,特别是河道、沟渠、田间、荒地要不间断巡查,发现丢弃暴露在野外的动物尸体要及时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转运到相邻旗县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确因条件所限无法满足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可采用深埋法,合理选址,规范操作,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工作,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三方承接主体要组织防疫员对辖区严密排查、上报,开展规范技术指导,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九)加强排查监管,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要负责辖区兽用医疗废弃物排查监管,严禁随意弃置兽用医疗废弃物,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规模养殖场和动物诊疗机构要与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设立暂存点规范处置。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要组织防疫员对散养户日常产生的兽用医疗废弃物,及防疫员在春秋集中防疫期间产生的疫苗空瓶、过期疫苗、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医疗废弃物,统一收集定期交回旗疫控中心(配发医疗废弃物收集袋)集中处置,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十)规范免疫档案,适时监测评价。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积极配合防疫员完成免疫工作,规范填写动物免疫档案,准确、详实记录养殖场(户)的免疫、消毒、补免等情况。承接主体要对动物集中免疫进度实行周报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按要求汇总上报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接主体根据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结果,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规定70%以上的,要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查找问题根源,消除免疫漏洞。
(十一)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技能指导。通过电视、电台、微信、网站等媒介开展多方位、深层次的动物防疫宣传工作,各部门可采取发放宣传单、防控技术手册以及印有防控知识的老百姓喜闻乐见的生活用品,扩大知晓人群覆盖面,提升养殖者防病灭病意识,营造群防群控氛围。免疫前组织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员操作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培训,全面提升防疫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合理使用疫苗,杜绝浪费疫苗现象,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十二)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免疫效果。各苏木镇、农牧渔场在集中免疫期间要针对防控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免疫死角和空白点。集中免疫期间或结束后,旗政府将组织农牧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的会战措施落实、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督查。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地区,要加大追责力度;对渎职失职,出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死角或空白点,导致动物疫情流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