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信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乌拉特前旗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6-01-29 09:40 字号: 保存 分享至: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制作。全文包括乌拉特前旗信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ltqq.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乌拉特前旗信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78-3212375)。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乌拉特前旗信访局主动聚焦信访工作法定职责,明确主动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2025年,我局通过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单位公示栏、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信息151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条(包括单位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设置等);政策文件类信息1条(涉及信访工作相关政策解读、规范性文件等);工作动态类信息60条(涵盖信访接待办理、矛盾纠纷化解、专项攻坚行动等工作进展);其他应公开信息89条。公开内容紧密贴合群众需求,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建立“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全链条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申请登记和初审,对申请内容进行精准研判,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作出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源头管理,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归档等工作制度。明确各股室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对拟公开信息实行“谁起草、谁审核、谁负责”,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前保密审查和合规性审查,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同时,定期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梳理排查,及时更新过时信息、补充完善缺失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台账,实现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平台建设情况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重点维护好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访局专栏,规范专栏设置,细化栏目分类,确保页面导航清晰、检索便捷。同时,将信访工作三项建议权与政务新媒体、单位公示栏等辅助平台相结合,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回应群众留言咨询,确保平台成为群众获取信访信息、反映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2025年,通过各类平台回应群众咨询100余人次。

  (五)监督保障情况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与信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提升工作人员公开意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开内容深度不足。主动公开信息多集中于机构职能、工作动态等常规内容,对信访政策解读、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信访数据统计分析等群众关注度高、实用性强的信息公开较少,公开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

  二是公开渠道运用不够充分。虽然搭建了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公开平台,但政务新媒体的运营力度不足,信息发布频次低、互动性不强,未能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部分群众获取信息的便捷性有待提高。

  (二)改进情况

  一是深化公开内容建设。聚焦群众关切,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扩大公开范围,增加公开深度。重点加强信访政策解读、信访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公开信访总量、热点诉求、办理成效等数据)等内容的公开,提升信息公开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是优化公开渠道建设。加强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建立定期发布机制,增加信息发布频次,丰富发布形式(如短视频、图文海报等),提升信息传播效果。同时,畅通互动渠道,及时回应群众留言咨询,增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优化门户网站信访局专栏设置,提升页面导航和检索便捷性,确保群众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三是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纳入干部职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提升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